某保險公司、王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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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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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民終2075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金龍北路14號)。
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11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鄂Q×××××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事實與理由:一、王XX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失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一審判決支持王XX損失缺乏事實依據。王XX所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和施救費發票并不能確認系鄂QXXXS4號車輛的損失,其還應當提交能夠識別車輛的維修鄂Q×××××定部門的評估報告予以佐證;二、一審判決未采納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有失公允。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既沒有詳細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對碰撞痕跡進行鑒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以當事人的陳述、第三人的證言為依據,不符合客觀事實,鑒定意見已經明確本次事故系鄂QXXXS3號車追尾所致,一審法院以該鑒定意見未對事故發生時案涉保險車輛是否在進行倒車進行鑒定,深圳市中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亦未查明該事實為由,采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有誤。
王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一審判決已經認定王XX駕駛車輛與鄂QXXXS4車輛發生碰撞的事實,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發生事故時,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到現場進行了確認,故其應當進行賠償。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⒈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保額內承擔賠償38000元的修理費和2000元的鑒定費,合計40000元;⒉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訴訟過程中,王XX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保額內承擔賠償修理費38410元、鑒定費1780元,合計401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5日,王XX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為其管理、使用的號牌號碼為渝FXXXD1的福田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機動渝F×××××車輛所有人為王邦富)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鄂Q×××××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9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5日24時止。2018年12月4日15時18分,王XX駕駛渝FXXXD1號貨車沿忠路鎮小坪村馬落坡(小地名)鄉村道路路段倒車時,與覃吻駕駛的車牌號為鄂QXXXS4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渝F×××××損的交通事故。事鄂Q×××××政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同日某保險公司指派查勘員張林鋒前往事故現場處理。張林鋒認為本次事故存在故意偽造及攬責嫌疑,遂鄂Q×××××人壽財保武漢中心支渝F×××××年12月18日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渝FXXXD1輕型倉柵式貨車與鄂QXXXS4小型越野客車的接觸方式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同月20日出具“三真司鑒中心〔2018〕痕鑒字第H039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鄂QXXXS4小型越野客車前部與渝FXXXD1輕型倉柵式貨車尾部追尾碰撞接觸事實成立”。2018年12月25日,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渝F×××××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XX在上述鄉村道路路段實施倒車時未注意后方安全,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覃吻無責任。人壽財保湖北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委托深圳市中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對本案事故是否存在故意偽造、酒駕換駕、標的車(渝FXXXD1號車)攬責等其他違約情形進行調查。該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調查報告,調查意見為“⒈本次事故是真實發生鄂Q×××××明本次事故存在酒駕鄂Q×××××據證明本次事故存在故意偽造行為,證據證明本次事故存在標的車攬責行為;⒉被保險人王XX不愿意放棄本次事故全部經濟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⒊本次調查建議保險公司將此索賠案件做拒賠處理”,車輛損失核定為“標的車無需修復,三者鄂QXXXS4號車估損2萬元”。鄂QXXXS4號車被送往利川市德馳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修理,王XX支付施救費280元、維修費35000元后,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遭拒,遂訴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王XX為其管理、使用的機動鄂Q×××××川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渝F×××××效。保鄂Q×××××政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倒車時,與案外人覃吻駕駛的鄂QXXXS4號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覃吻的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XX在實施倒車時未注意后方安全,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覃吻無責任。某保險公司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渝FXXXD1號車與鄂QXXXS4號車的接觸方式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鄂Q×××××小型越野客車前部與渝F×××××輕型倉柵式貨車尾部追尾碰撞接觸事實成立”,但并未對本案事故發生時渝F×××××號車是否在實施倒車的事實進行鑒定,深圳市中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中亦未查明該事實,故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王XX具有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情形,故其主張王XX有攬責嫌疑的事實不予認定。前車倒車或溜車時與后車發生追尾事故,由前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作出的本次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無不當,予以采信。王XX已支付鄂Q×××××號車輛的施救費280元、維修費350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王XX主張修理費數額為38410元,與其提交的證據不符,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部分保險金3841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王XX主張的鑒定費1780元,因沒有提交相應的鑒定意見書,不能認定該費用系王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鑒定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保險金3528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4元,減半收取計402元,由王XX負擔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40元。
二審中,王XX提交了一份評估報告,擬證明:王XX支出了1780元的鑒定費,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組織了雙方進行質證,本院認為一審判決未支持王XX的鑒定費,王XX并未提出上訴,對鑒定費本院不宜審查,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系追尾所致,標的車存在攬責行為,應當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雖作了鄂Q×××××車前部與渝F×××××車尾部追尾碰撞接觸事實成立的鑒定意見,但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則認定案涉事故系因王XX倒車時未注意后方安全,與鄂Q×××××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使雙方機動車輛受損。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鑒定意見與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不一致。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陳述,事故發生后其公司已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以某保險公司舉證不力,對其主張王XX有攬責嫌疑的事實不予認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正確,應予以維持。
對于一審判決所確定的維修費用具體數額,雖然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了異議,但在二審過程中,其明確表示王XX提交了維修清單,對該維修費的具體金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張輔軍
審判員 侯著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奕娥
書記員歐順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