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大城盛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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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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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18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XXXX。
負責人:傅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大城盛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91360983MAXXXDU56H。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大城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盛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28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2897號民事判決;2.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20400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由大成盛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贛C×××**/贛C×××**發生事故時未及時報警,導致事故原因不明,而根據通常情況,車輛側翻多是由于違規超載所導致,所以應扣除30%的免賠額。二、大成盛公司違背最大誠信原則,未能對車輛所載貨物及時采取施救措施,由此導致的貨物擴大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大成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大成盛公司貨物損失40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3日大成盛公司為贛C×××**/贛C×××**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對出險時的貨車違規裝載的,增加10%的免賠率,即實行30%的免賠率。2019年1月9日,大成盛公司允許的駕駛人鄒會林駕駛贛C×××**/贛C×××**車裝載撫州正南物流有限公司托運的價值51000元牛皮紙紙漿從宜黃前往宜春,行駛至豐城市一彎道處時不慎側翻,導致貨物全部損壞。事故發生后,大成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當晚派員到事故現場查勘。2019年1月23日大成盛公司與拖運方達成賠償協議,由大成盛公司向拖運方支付賠償款。同日,大成盛公司通過銀行將賠款支付給了拖運方。后大成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因雙方未能達成賠付意見,故大成盛公司訴至該院。
一審法院認為,大成盛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并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大成盛公司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大成盛公司車輛存在超載情形應增加免賠率,大成盛公司未采取施救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問題。該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辯稱大成盛公司車輛存在超載情形且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施救措施導致損失擴大,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其主張,故其辯解不能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大成盛公司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為51000元,根據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某保險公司應向大成盛公司支付理賠款為408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中向大成盛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0800元,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0元,減半收取41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贛C×××**核定載重量為34噸。出庫單載明牛皮紙漿重量為34噸。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大成盛公司運輸的牛皮紙漿并未超過車輛核定的載重量,某保險公司稱大成盛公司超載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某保險公司有義務舉證證明大成盛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施救措施導致損失擴大,但其并未完成該舉證義務,故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3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涂青達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