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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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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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民終41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負責人:鄧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江蘇信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女,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2019)蘇0611民初19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朱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我司對案涉車輛發生單方事故導致車輛損失沒有異議,但對車輛的損失金額有異議。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于保險公司不能向被保險人指定汽修廠,故一般先由保險公司對車輛外觀進行拍照留存,待被保險人確定汽修廠之后,再由被保險人電話聯系保險公司要求拆檢對內部損失定損。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通知義務在于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僅在事故發生時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而沒有在確定汽修廠后、拆檢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定損,該責任歸責于被保險人,由此導致損失無法查清的由被保險人承擔。案涉事故發生后,我司僅拍攝到了案涉車輛的外觀照片,依此照片定損金額與朱XX自行委托定損的金額差距過大,明顯不合常理。我司在一審中申請重新評估,但一審法院認為我司未能在限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未予同意。我司認為未在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僅是程序問題,而朱XX提供的公估報告實體存在重大瑕疵,經向4S店詢價,該公估報告的配件價格高于4S店價格,且從朱XX提交的維修發票來看,案涉車輛系在社會汽修廠而非4S店維修。根據保險補償原則,朱XX不能在保險事故中獲利,這也是保險公司會根據不同汽修廠核定不同維修價格的依據所在。本案中,我司嚴重懷疑朱XX以高估低修的手段謀取不當利益,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案件事實,亦未準許我司的重新評估申請實屬錯誤。
朱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11020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600元,合計114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朱XX為皖SXXXXX車輛的所有權人。2019年1月9日,朱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在內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42048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3日0時至2020年2月22日24時止。2019年3月2日17時35分,李標駕駛案涉車輛途經南通市行駛時,所駕車前部碰撞路邊電線桿,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事故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李標負事故全部責任。當天,案涉車輛從南通市拖至上海市,并產生拖運費1600元。2019年4月16日,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李標委托作出滬釜價評[2019]第4299號《關于皖SXXXXX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車修復價格的評估意見書》,確定案涉車輛于價格評估基準日即2019年3月2日的市場修復價格為110200元,評估產生的費用為3000元。后案涉車輛由上海奎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該公司開具110200元的增值稅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朱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朱XX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及理賠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故朱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已實際發生的車輛維修費110200元、評估費3000元、拖車費1600元,合計11480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理由如下:首先,雖然某保險公司因案涉評估系朱XX單方委托而對其效力不予認可,但是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事故發生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進行定損,且在一審法院向其發出如對案涉評估結論持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應當明確對評估內容哪些方面持有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佐證的告知函后,某保險公司亦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評估公司及評估人員不具備評估資質、評估程序違法或案涉車輛損失與評估報告不符的證據來證明評估報告的結論存在錯誤。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車輛的修復價格評估雖為單方委托,但評估程序與法不悖,且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及實施評估的兩名評估人員均具有價格評估資質,故對案涉評估報告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由此產生的評估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同時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其次,雖然事故發生在南通市,但朱XX的經常居住地為上海市,在案涉事故發生后,為方便車輛的相關維修事宜,朱XX將車輛拖至上海市進行維修,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并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所謂的舍近求遠、人為擴大損失之情形,故拖車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朱XX保險理賠款1148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6元、減半收取計12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能否作為案涉車輛損失的依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案涉保險合同的成立及案涉事故致車輛受損的事實不持異議。案涉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至事故現場勘驗并拍攝了案涉車輛的外觀照片,其主張被保險人在確定汽修廠后需通知其拆檢以對車輛內部定損,既未提供相應依據,亦未舉證證明其曾向被保險人作出過相應意思表示。案涉事故發生后,案涉車輛被拖至上海市,后朱XX單方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的修復價格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書。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有異議,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函告該公司,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明確具體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佐證,但某保險公司既未如期回應,亦未在一審中提供任何反駁證據,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并無明顯不當。二審中,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評估意見書的評估價格偏高,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朱XX提供的維修結算清單及維修發票與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相一致,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的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9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琰
審判員 張 敏
審判員 劉麗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楊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