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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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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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09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
負責人王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順,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
法定代表人王敬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玉芹,天津市武清區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76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順,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玉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9月11日,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津A×××××/津B×××××掛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司機,限額100000元)等,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7日17時許,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劉東鋒駕駛津A×××××/津B×××××掛號重型貨車沿內蒙古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京藏高速公路烏斯太入口匝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烏斯太入口匝道高架橋附近時,因劉東鋒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撞向匝道右側護欄后車輛駛出高速公路路基發生翻覆,造成駕駛人司機劉東鋒當場死亡,乘車人姚有寶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阿拉善盟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烏斯太大隊認定,劉東鋒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姚有寶無責。事故發生后,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賠付劉東鋒家屬賠償款600000元,向內蒙古自治區路政部門賠付高速公路護欄及路損24780元,并對涉案車輛進行了修理,發生修理費88888元。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認定車損數額亦為88888元。
另查明,涉案事故車輛原系在案外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貸款所購,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聲明表示其作為受益人自愿放棄涉案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的保險理賠款求償權。
還查明,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曾為包括劉東鋒在內的工作人員若干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意外死亡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其提交的責任險醫療理算表中顯示其受理劉東鋒繼承人理賠后,未細分費用明細而是一并賠付了保險金5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向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定損限額內對車輛進行了修理,發生修理費88888元,并實際賠付了因事故造成的高速公路路損24780元,均屬于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實際支付死者劉東鋒繼承人600000元,其中500000元已由某保險公司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對剩余100000元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辯稱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屬于針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的重復保險,只是因某保險公司系統沒有并網,導致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重復投保,同意退還相應保費,而不同意賠付保險理賠款。對此,法院認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系人身保險,其與本案機動車商業險屬于不同險種和險別,保險利益并不重合,兩者屬于不同保險范疇,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因團體人身傷害意外險已經理賠而拒絕對車上人員險進行理賠,否則,就會發生保險公司坐收保費而不履行理賠義務的不公平、不誠信行為,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賠付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100000元理賠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1366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履行了賠付500000元的責任,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又再次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100000元,屬于針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的重復保險,因某保險公司系統沒有并網,導致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重復投保,不同意賠付保險理賠款100000元,同意退還相應保費。
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合同,原審法院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判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100000元,事實認定清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根據,請求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原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訴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系財產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有權在投保險種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約定予以理賠,符合法律相關規定。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依法改判,不賠付被上訴人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保險金100000元的上訴理由,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兆青
審判員 王紀祥
審判員 陳清芳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