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董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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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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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813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106、107店面。
法定代表人:曾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女,漢族,現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唐山市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0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并未查清本案的事實就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實屬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時上訴人已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并未予以重新鑒定,在明知被上訴人為單方委托作出的公估結論,且修車發票及配件明細不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尤其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后開具的發票,明顯是針對公估報告所出具的發票等虛假的證據,依然進行裁判實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2、《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表示出要審核“原告”提交修車發票、維修清單、配件商進貨清單、交易憑證等證據真實性及合理性用以佐證其車輛的實際損失,庭審中上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表示從公估報告的照片中就能顯示出公估機構沒有對配件更換必要性進行說明,也沒有指出車輛維修配件剩余的殘值如何處理,而被上訴人依據該公估結論在開庭時提交修車發票及明細,顯然不具有合理性。3、公估報告中殘值定損金額過低,一審法院并未對殘值進行審理,顯然是對車輛是否實際修理審理不清,在具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時,一審法院匆忙的認定事實,其所作出的判決實屬錯誤。4、一審法院雖然對被上訴人的損失進行核減,但是僅憑車輛使用的磨損進行核減并無根據,應當按照上訴人的鑒定申請對于車輛是否實際損壞、是否實際修理進行鑒定,并核實配件是否更換。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核實被上訴人提交修車發票、維修清單、配件商進貨清單、交易憑證等證據的合理性以及車輛是否具有修復價值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顯然沒有對被上訴人是否存在夸大損失的訴訟目的加以考量。
董XX答辯稱,一審法院是按照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票據、打款明細等進行判決,并沒有按照公估報告判決。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實際花費的數額基礎上又核減了百分之二十,故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21780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自有×××號車一輛,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日00時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董XX。2018年10月2日01時00分,司機史海鋼駕駛原告所有的×××的重型貨車,沿鄉間路行駛至灤州市響嘡司營礦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史海鋼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7日灤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史海鋼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為修理×××號車支出修理費103788元,另有施救費3000元,合計106788元。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真是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F×××號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原告修理×××號車支出修理費106788元,部分修理項目與本次事故關聯性較小,而與平時的使用磨損關聯性較大,依公平原則,該院酌情認定此次事故造成的×××號車損失為85430元(106788元*80%),另有施救費3000元,合計88430元。原告支出的公估費3460元,由于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本院不予認定,所以公估費3460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人民幣8843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董XX各項損失人民幣88430元;二、駁回原告董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在于: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車輛損失是否正確。
關于涉案×××車輛損失問題,被上訴人主張其已經對該車進行了修理,并提交了修理費發票和轉賬憑證等予以證實,上訴人主張修車發票及配件明細不具有合理性,修車發票系針對公估報告所出具的虛假證據,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并且一審法院并未采信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公估報告,故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支持。因一審判決并未采信公估報告,故上訴人主張該公估報告中殘值定損金額過低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對其該主張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一審判決考慮保險車輛部分維修項目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在被上訴人支付修理費的基礎上核減20%作為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1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健
審 判 員 吳 凡
審 判 員 劉江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趙國瑩
書 記 員 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