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江西江龍集團鑫武汽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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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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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民終18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76XXXX。
負責人:汪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江龍集團鑫武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309234XXXX。
法定代表人:鄒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西江龍集團鑫武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武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139560元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本案中鑫武公司司機劉軍在駕駛贛C×××**號車發生事故時,其從業資格證已過期并注銷,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可免除保險責任。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未到場參與核對損失項目及損失范圍,僅以法院提供的維修清單,參照市場價對其配件價格予以核定。鑫武公司未經保險公司定損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被保險車輛定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鑫武公司拒絕定損,未經某保險公司同意,將車輛拖回高安修理,單方委托鑒定,造成某保險公司無法定損,導致車輛損失無法重新核定,根據保險條款相關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鑫武公司未作答辯。
鑫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鑫武公司交通事故各項損失23762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5日,鑫武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6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5日24時止。
2017年,12月5日,鑫武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385000元、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6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5日24時止。
2018年7月11日23時38分許,劉軍駕駛鑫武公司所有的贛C×××**號車在中方縣中方鎮爐亭坳路段,因操作不當,致車輛撞斷路邊護欄翻下山坡,造成贛C×××**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中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認定劉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處理該起交通事故,鑫武公司花費施救費23000元(11000元+12000元),路損5020元。之后鑫武公司就車損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經鑒定車輛修復費用為207950元,花費鑒定費1650元。但是當鑫武公司找到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無法協商一致,鑫武公司訴至法院,產生本案糾紛。該院立案受理后,某保險公司就車損部分向本院提出鑒定,經鑫武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協商一致后,該院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就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114890元,花費評估費10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鑫武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鑫武公司、某保險公司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鑫武公司為贛C×××**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鑫武公司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項目有:贛C×××**號車車損114890元、施救費核減為18000元,路損5020元,鑒定費1650元,以上費用合計139560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鑫武公司支付保險金139560元;二、駁回鑫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64元,由鑫武公司負擔17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91元;重新鑒定費用106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包括“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某保險公司主張鑫武公司的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但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包括何種從業資格證,條款約定不明,故對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主張免賠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事故于2018年7月11日發生,鑫武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才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當天即接到報案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但在其后數月的時間內未對保險標的車輛進行定損,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鑫武公司拒絕定損,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納。鑫武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是為了盡快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其鑒定意見金額過高,一審法院已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重新鑒定,根據鑒定項目對價格進行了核減,重新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鑫武公司損失金額的依據。某保險公司對重新鑒定意見仍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對其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文建
審 判 員 涂青達
審 判 員 楊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斌
代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