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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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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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終720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2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四川省蓬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XX,貴州黔成起智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010351942。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X,貴州黔成起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實習證號:2301180921544。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行署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4573418XXXX。
負責人:謝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重慶嘉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1010320658。
原審第三人:重慶尊渝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慶市萬盛經開區**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060515XXXX。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上訴人胡XX因與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重慶尊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尊渝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胡XX向本院上訴請求:1.依法變更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被上訴人在一審判決金額基礎上增加支付上訴人保險金1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及第三人重慶尊渝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均明確記載上訴人投有不計免賠率險,適用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一審法院認定投保人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錯誤。上訴人損失超過50000元保險限額,被上訴人應至少賠償上訴人50000元。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有無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以保單為準。根據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即使二審改判,我方也不應該承擔訴訟費。
原審第三人尊渝公司未到庭進行陳述。
原告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4日2時45分許,胡XX駕駛渝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運載一車貨物由王莊華錦鋁廠往安順方向行駛,行駛至站××線××至××米(清鎮市××)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該車失控后側翻并撞到路邊護欄,造成胡XX、乘車人馬素容受傷,該車及路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5201811201800002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胡XX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馬素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無責任。胡XX受傷后,于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6日在貴州省骨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為144775.92元,2019年3月20日,胡XX的傷情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貴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1014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胡XX因外傷致左手毀損傷造成左手功能喪失分值90分以上屬六級傷殘。2.胡XX因外傷致左手毀損傷并左手第1-5指骨缺如、左尺骨莖突骨折、左足距骨骨折及左側多發肋骨骨折等,其誤工期評定為15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2019年4月15日,貴州博爾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出具胡XX假肢安裝證明,處理意見為:假肢價格為26000元,該假肢使用壽命約為三年。更換周期及維修:1.上述假肢每年的維修費用約為該假肢款的5%,裝配訓練期需配合一人,更換年限根據當地人均壽命計算。2.假肢裝配訓練期約為25天,食宿費為60元/人/天。2019年4月26日,胡XX支付假肢費26000元。
另查明,案外人馬素容與尊渝公司簽訂《汽車掛靠經營合同》,馬素容將自購的渝B×××**、渝B×××**車輛掛靠在尊渝公司委托管理。車牌號為渝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尊渝公司,核定人數3人,車牌號為渝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尊渝公司。尊渝公司作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渝B×××**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50000元(其中駕駛員保險金額50000元、車上人員其他乘客座位責任險1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7月11日0時至2019年7月10日23時59分59秒。馬素容與胡XX系夫妻關系,胡XX具有A2駕駛證,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15日。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尊渝公司為渝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渝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10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原告胡XX為渝B×××**號車輛駕駛員,事故發生后,原告胡XX的損失超過5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限額50000元內進行賠償。對于原告訴訟請求被告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5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單抄件顯示,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因投保人未投保不計免賠,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的規定,扣除20%的免賠率,被告應賠償原告4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故該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胡XX40000元。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只同意在50000元限額內進行賠償的辯稱意見,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胡XX40000元;二、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80元,原告胡XX負擔242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另查明,案涉保險單(正本)及保單抄件“承保險種”處均載明“不計免賠率險”字樣,投保單“投保險種”處亦勾選了“附加不計免賠率險”。
二審其余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上訴人是否應當獲得案涉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的全額賠付,即投保人是否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本案中,案涉保險單(正本)及保單抄件“承保險種”處均載明“不計免賠率險”字樣,投保單“投保險種”處亦勾選了“附加不計免賠率險”,被上訴人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故對案涉投保人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一審對該事實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案涉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50000元的限額內對上訴人胡XX進行賠付。
此外,關于本案上訴費用的負擔問題,被上訴人稱依據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之規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是人民法院根據誰敗訴誰負擔的一般原則,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的。而保險人事先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作出約定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對其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胡XX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清鎮市(2019)黔0181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貴州省清鎮市(2019)黔0181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駕駛員座位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胡XX50000元;
三、駁回胡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由胡XX負擔2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厲文華
審判員 葉黔山
審判員 彭 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覓
書記員易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