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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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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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6民終110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香港路**遠洋大廈**。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住天門市>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天門市陸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19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重新鑒定的結論認定事實錯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客觀事實的依據。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及時查勘事故現場對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失存疑。在理賠過程中,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的碰撞痕跡進行鑒定,用以確認該碰撞是否屬于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經過鑒定,該中心出具了鑒定報告,認為事發之時,涉案車輛系在發動機罩處于開啟狀態下,左前輪翼子板前端與現場行道樹碰撞接觸,前保險杠左端斷離、發動機艙內構件損壞與現場行道樹無關。后甲向法院提供了行車記錄儀視頻,申請重新鑒定。在事故車輛已經修復完畢,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形下,僅憑借一份視頻就確認碰撞痕跡與事故有關明顯不合理。且該重新鑒定意見書中沒有對上述有疑問的地方進行分析說明,沒有提出針對性解釋。原審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效力低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所做的司法鑒定采信重新鑒定意見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實體處理錯誤。
甲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甲支付保險理賠款19294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一審庭審中,甲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自愿放棄因增加訴訟請求重新給予的舉證期和答辯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日13時許,甲駕駛其本人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的“別克牌”轎車行使在天門市××鎮武圣三路路段,因甲操作不當,致使該車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甲將該車輛交付至天門荊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甲為此支付修理費19294元。其后甲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為由索賠遭拒。為此甲訴至一審法院。
另查明,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3日零時起至2019年1月12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6914元。
還查明,天門財保武漢分公司曾單方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所涉車輛受損系本次事故所造成進行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一)鄂A×××**小轎車發動機罩處于開啟狀態下,左前輪翼子板前端與現場行道樹碰撞接觸。(二)鄂A×××**小轎車前保險杠左端斷離,發動機艙內構件損壞現場行道樹無關”。某保險公司并依照此鑒定結論向甲發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對甲車輛的此次事故不予理賠。訴訟中,甲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鑒定申請,經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該車輛受損情況再次進行鑒定,并由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經碰撞力度、造/承痕高度和痕跡前/后關聯性等形成條件對比,結合委托方提供的行車記錄視頻和現場照片所示的現場情形綜合分析:鄂A×××**小型轎車左前角以及發動機機艙左側機件的變形、破損,符合2018年10月1日行駛中碰撞路左行道樹所致的形成特征”。
一審法院認為,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甲駕駛其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及理賠的金額。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其單方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甲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并申請一審法院對該事故重新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認定本案所涉車輛所受損失系甲發生該次事故所造成。上述二份鑒定意見,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甲有證據足以反駁并重新申請一審法院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為專業的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痕跡鑒定機構。據此,某保險公司自行委托的鑒定的效力要低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依據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甲車輛所受損失系因本次事故所致,甲并為此支付修理費,現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在其保險范圍內支付保險理賠款19294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訴訟中,甲依法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3000元,該鑒定費系甲為鑒定車輛受損所必要的開支,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對甲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9294元及鑒定費3000元。案件受理費357.35元,減半收取計178.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案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甲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本案采信一審法院的重新鑒定結論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該爭議焦點,具體分析評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中,甲對某保險公司的前期鑒定結論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前期委托鑒定時未使用甲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內容,而行車記錄儀視頻是對真實行車過程中的動態視頻記錄,能夠更好的還原當時的現場情況,足以反駁某保險公司前期僅依據車輛受損情況和現場照片得出的鑒定結論,甲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是其合法權利,一審法院依法準許啟動重新鑒定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重新鑒定的結論能否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問題,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為專業的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痕跡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相應鑒定資格,且不存在鑒定程序違法的情形,在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證據反駁該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應認定該鑒定結論真實有效,具有司法證明力,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認定甲車輛所受損失系因本次事故所致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法院不應采信重新鑒定的結論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7.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勇
審判員 丁 盼
審判員 劉汝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晨
書記員韓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