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昆明開勇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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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民終1520號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經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900218665XXXX。
負責人:唐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昆明開勇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3697986XXXX。
法定代表人:楊XX,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云南崇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云南崇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昆明開勇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勇汽車公司)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1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8日接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黃XX、被上訴人開勇汽車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韓XX、李XX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核實。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19)云2901民初1178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開勇汽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均由開勇汽車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涉案合同的真實性和效力性問題。某保險公司與開勇汽車公司間就保險合作事宜簽訂《保險合作協議》,雙方就權利、義務作了相關明確約定,同時,雙方約定的手續費系采累進比例式計算,即開勇汽車公司完成計劃任務內的部分,按跟單百分比費率計算,超出部分按跟單百分比上浮5個點計算。同時,從該協議的內容和形式來看,雖對于合同的相對性而言,系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上述約定部分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的內容應部分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5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116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因涉案合同涉及給付手續費,且采用累進比例式計算,屬于“回扣”,這一約定己擾亂保險行業經營秩序,應屬無效。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故雙方約定的超過跟單百分比的對應手續費的約定依法應無效,因此,開勇汽車公司的訴請無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二、關于手續費的結算。退一步講,即便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與開勇汽車公司間約定的手續費采累進比例式計算,即超出年計劃任務的部分,才按上浮的百分比計算。而就本案而言,某保險公司已嚴格依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將手續費足額結算予開勇汽車公司:對于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間超出跟單部分的手續費,在開勇汽車公司依法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2016年5月11日)后,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案涉合同《保險合作協議》前已進行了相關結算,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從2015年2月26日開始至合同簽訂之日的財務已結清,不存在欠付情況;對于2016年11月13日后的手續費,某保險公司也已嚴格依照跟單比例向開勇汽車公司全額支付了相關手續費。涉案合同系附條件合同,即只有在開勇汽車公司完成的年度任務超過計劃100萬元,某保險公司才須支付超過跟單比例的手續費,而就本案而言,開勇汽車公司在2016年、2017年間所完成的保費均不滿足涉案合同約定的“計劃任務”這一條件,故對于超出跟單部分的手續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三、關于違約責任。就本案而言,某保險公司已嚴格依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即跟單比例向開勇汽車公司全額支付了相關手續費,不存在欠付情況。雙方對于合同部分效力及相應手續費的結算和解讀是明顯存在爭議的,也進而導致本案訴訟的存在,并非某保險公司過錯導致,某保險公司不存在違約情形。同時,涉案合同也未就違約責任予以明確約定,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責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改判。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開勇汽車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開勇汽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263007.79元,以及該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開勇汽車公司屬于開展汽車維修、工程機械維修、汽車零配件銷售、保險兼業代理等業務的企業。2015年,開勇汽車公司(甲方)與某保險公司(乙方)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約定在合作期(1至3年),開勇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和費率條件下,在開展自身業務過程中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某保險公司將利用自身資源特點,在承保的所有機動車輛保險中,在核保流程和費率上盡可能予以便利。某保險公司指定公司職工李永吉(工號:1253020156)與開勇汽車公司進行相關業務溝通及辦理,負責相應新單業務及續保業務操作,同時負責手續費結算及支付。某保險公司按照開勇汽車公司投保保險產品為其支付相應手續費用,一年保險費(含稅)不低于100萬元、家用車營業用車投保交強險手續費為某保險公司實收保費的4%進行支付,家用車營業用車投保商業險附加險手續費為某保險公司實收保費的30%進行支付。特種車輛交強險的手續費為某保險公司實收保費的4%進行支付,特種車輛投保商業險附加險的手續費按15%進行支付。機動車輛保險手續費中,稅金不計入手續費。手續費為次月16日前支付,某保險公司指定人員不得無故拖延。手續費采取每月一結方式,雙方每月10號前核對上月手續費,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指定人員書面交接支付手續費金額確認后、于本月16號前支付到賬。該協議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至2017年4月11日,開勇汽車公司共促成案外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附加險200單。2018年3月經某保險公司業務經辦人李永吉、業務分管負責人張平剛、部門經理姚源春簽字確認,2015年某保險公司應付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517778.78元、2016年應付手續費148882.50元、2017年應付手續費4034.45元。庭審中,開勇汽車公司自認截至2015年8月1日,某保險公司共計已向其支付“手續費”407687.94元。
一審法院認為,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作協議》,開勇汽車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兼業代理某保險公司保險業務,促成案外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由某保險公司為開勇汽車公司提供保險產品和費率,某保險公司按案外人投保的保險險種向開勇汽車公司支付協議的手續費,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代理合同關系,故本案應為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保險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開勇汽車公司已代理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支付相關的代理費。至于某保險公司辯解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約定的手續費采累進比例式計算,即超出年計劃任務的部分,才按上浮的百分比計算和某保險公司已將手續費足額結算給開勇汽車公司以及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賬務已結清的辯解意見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一審法院采信的有效證據載明,某保險公司尚欠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263007.79元(517778.78元十148882.50元十4034.45元-407687.94元),某保險公司未按約支付手續費,其行為構成違約。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手續費以及承擔開勇汽車公司利息損失。對于開勇汽車公司的利息請求,開勇汽車公司為某保險公司促成的最后一份保單時間是2017年4月11日,根據開勇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作協議》載明手續費采取每月一結方式,雙方每月10號前核對上月手續費,雙方指定人員書面認可后于本月16號前支付到賬的約定,一審法院確定開勇汽車公司的資金占用費從2017年5月17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昆明開勇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支付手續費263007.79元以及該款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二、駁回昆明開勇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同時,也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及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
本院認為,就某保險公司對開勇汽車公司在合作時是否未取得保險代理資格提出異議的問題。在本案中,開勇汽車公司所提交的《保險合同協議》中并未明確簽訂合同的時間,經審查,開勇汽車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一類汽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工程機械維修;中國重汽品牌車輛、汽車零配件的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業務;保險兼業代理;停車場服務;汽車信息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故該公司具備保險業務代理的經營資質。
關于案涉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提出案涉合同部分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對此上訴觀點,某保險公司作為一家專業的保險機構,應知曉相關的保險知識及保險法律條款,但在案證據未顯示其在合同簽訂時或簽訂后,對合同的內容提出異議,且案涉合同約定開勇汽車公司完成計劃任務內的部分,按跟單百分比費率計算,超出部分按跟單業務收費再加5個點,該內容實際上是某保險公司直接給開勇汽車公司的一種返利,并未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合同為有效合同,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的問題。從開勇汽車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協議》、《開勇汽車公司2015手續費確認表》、《開勇汽車公司2016手續費確認表》及《開勇汽車公司2017手續費確認表》,能夠證明至2017年9月19日,開勇汽車公司共促成案外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附加險200單,一審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計算出某保險公司尚欠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2630007.79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一審對手續費計算錯誤及其已向開勇汽車公司全額支付了相關手續費,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開勇汽車公司手續費并賠償其相應損失。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曉丹
審判員 胡代勇
審判員 沈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馬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