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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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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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18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1-20
原告:王X,男,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天津雙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
主要負責人:馬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王X支付保險金106230元(維修費104230元、拖車費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王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遼A-×××××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與發動機涉水險等險種。2018年7月23日20時至7月24日20時,天津市降水量達到大暴雨級別,路面積水嚴重。2018年7月24日,王X駕車行駛到天津市河西區銀河購物中心樂園道9號時,發生水淹車現象,后向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王X車輛維修費用及拖車費用,故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法院駁回王X的訴訟請求,對王X主張的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對王X車輛損失金額不認可,車輛損失金額過高且部分零部件沒有實際維修;施救費金額過高,且車輛無需進行施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5日,王X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載明聯合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王X;被保險車輛為牌照號遼A-×××××小客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6日0時起至2019年5月5日24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均含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金額168000元。
2018年7月23日20時至7月24日20時(24小時),天津市降水量達到大暴雨級別,保險車輛因遭遇暴雨,造成水淹車損的保險事故。報險后,保險公司未到達現場查勘,后原告自行組織對車輛施救,支付施救費2000元。另,王X主張支出車輛維修費104230元。
立案前,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法院調解。本院在調解階段,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事故車輛損失價值為104230元(包括零部件費用94630元、鈑金拆裝工時3000元、機修拆裝工時5000元、內飾清洗16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5200元。
后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保險車輛泡水事故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北京晶實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主駕駛座椅下經過水泡,發動機不具損壞條件。2019年7月23日,北京晶實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受損事故車損維修清單,清單載明損失項目為:左前座椅調節裝置、左前座椅調節電機、氣囊電腦三項。
本案審理中,某保險公司主張該公司與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保險單中雖聯合承保,但實際上由平安珠海中心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保險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合同、鑒定報告、氣象證明、維修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保險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及保險車輛涉水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第一,本案中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保險事故的真實性,但根據庭審中雙方陳述,可知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報險后某保險公司并未至事故現場出險查勘,故對該公司關于保險事故真實性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第二,關于保險車輛的損失,立案前經某保險公司申請,由本院委托車輛損失鑒定并確認了車輛損失項目及金額;后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再次委托進行了車輛涉水損失因果關系鑒定,經鑒定,扣除不合理項目后,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項目為三項,結合車輛損失鑒定報告,可確定該三項損失的具體金額為:左前座椅調節裝置550元、左前座椅調節電機4200元(3個)、氣囊電腦2700元,共計7450元,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因車輛系水泡事故,故對車輛損失鑒定報告中確認的內飾清洗費用1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王X未能舉證證實車輛因水泡損壞需要進行鈑金修理,故對鈑金工時費不予支持。關于車輛機修拆裝工時,本院按照比例支持400元。上述金額共計9450元。第三,關于保險車輛的施救費用,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關于施救費王X提交了相關票據予以證實,故某保險公司對此費用應予以賠償。
綜上,本院對王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施救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車輛損失保險金按照9450元予以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X車輛損失保險金9450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11450元;
二、駁回原告王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2.5元,由原告王X負擔108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1元。本案鑒定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常婉愛
書記員邵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