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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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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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2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1-05
原告:吳X,男,漢族,住天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堅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北京京悅(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十一經路**。
主要負責人: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吳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理損失共計185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津J×××**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2019年2月22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河北區金鐘河大街與橋園里交口處時,與案外人王焱駕駛津L×××**號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就己方損失向被告申請理賠,但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8000元、鑒定費540元,以上共計1854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承認吳X主張的事故發生的真實性;2.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產生的損失應先由同責方交強險先行賠付后按責任比例承擔;3.法院委托鑒定作出的車損金額過高;4.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8日,原告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吳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津J×××**號轎車;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該險種項下保險金額為93912.8元。訂立上述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的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9年2月22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河北區金鐘河大街與橋園里交口處時,與案外人王焱駕駛津L×××**號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吳X、王焱負事故同等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同意,本院委托天津市會龍二手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金額為10180元,被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事后,原告對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1018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單、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費票據,被告提供的鑒定結論、鑒定費票據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向原告賠付;被告是否應當按照原告主張的車損金額向其進行賠付。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既可以依法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保險人賠償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對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應在扣除對方交強險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被保險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損失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保險車輛經法院委托的評估部門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10180元,原告對其進行維修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額一致,能夠客觀證明車輛損失的實際發生,被告應按照原告對被保險車輛實際維修支出的金額向原告進行賠償。被告主張評估部門對車輛定損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保險法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但原告單方做出的鑒定結論本院未予采納,故單方鑒定產生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負,法院委托產生的鑒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已交納)。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吳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10180元,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其它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X車輛損失費10180元,
二、駁回原告吳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元,由原告吳X負擔60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2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劉亨
書記員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