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溪湖區金傳碎石加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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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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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5民終17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遼寧易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溪湖區金傳碎石加XX,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
投資人:宗錫國,該廠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遼寧晟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溪湖區金傳碎石加XX(以下簡稱金傳碎石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2018)遼0504民初2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金傳碎石廠的訴訟請求;二、二審訴訟費由金傳碎石廠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主、掛車視為一體應在賠償責任及免責事由中視為一體,不能區別對待。首先,掛車在非連接狀態下不存在交通事故風險,只有當掛車與主車連接狀態下,形成交通事故風險,有掛車的組合其事故風險比單車風險更大,無論已保險的車主拖帶未保險的掛車,還是未保險的主車拖帶已保險的掛車,都屬于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的范疇,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保險公司才要求對主車和掛車分別投保。既是分別投保,本案中金傳碎石廠投保了主車時,所有與主車條款已進行釋明,不存在未盡的告知義務。原審判決錯誤的將主、掛車視為一體理解為就是一個法定主體,作出錯誤裁判。掛車作為一種無動力車輛,沒有獨立的駕駛員,在不是與主車連接狀態下無法正常行駛。因此,在事故中,應將掛車與主車視為一體。此處的視為一體應在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視為一體,適用賠償條款和免責條款均應為一體。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二十九條,關于“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的約定只出現在該合同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中,而本案主張的是車損險,因此不適用“視同一體”的約定。保險合同內的車損險部分,是針對牽引車單獨投保,與其是否牽引掛車無關。保險事故發生時,金傳碎石廠投保的車輛超載、超速行駛,在某保險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且金傳碎石廠已被充分提示、告知,并簽字確認的前提下,某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免責。綜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金傳碎石廠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傳碎石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金傳碎石廠遼EXXXXX號重型牽引車車輛損失247991元;2.某保險公司賠償金傳碎石廠墊付的價格鑒定費8864元;3.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金傳碎石廠(被保險人)于2015年4月1日為其名下遼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保險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2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74500元。并特別約定:本車在營業行為中發生的各種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該保單第一受益人。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在投保過程中,金傳碎石廠在投保人聲明上蓋章,聲明如下: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向本人進行了解釋說明,對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特別約定、比例陪付或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保險人向本人逐一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和說明,本人已仔細閱讀,充分理解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部含義,同意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行駛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上述保險合同簽訂后,2015年10月16日2時00分左右,金傳碎石廠駕駛員王玉海駕駛涉案保險車輛牽引黑BXXXXX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躲避因故障停于路邊的卜邵吉駕駛的報廢輕型貨車而駛入左側的邱文忠駕駛的遼AXXXXX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車上人員死亡,車輛、路產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該起事故中,邱文忠駕駛車輛超速、駛入道路左側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王玉海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超載車輛超速行駛,所牽引的黑BXXXXX車逾期未檢驗、改裝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卜紹吉駕駛報廢機動車,因故障停車,未在車后有效距離放置警告標志,發生事故后未保護現場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并認定遼AXXXXX重型貨車駕駛員邱文忠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涉案保險車輛駕駛員王玉海與報廢輕型貨車駕駛員卜紹吉共同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對涉案保險車輛和黑BXXXXX廂式半掛車損失進行評估,認定涉案保險車輛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車輛鑒定價格為255187元,車輛殘值價格7196元,故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價值247991元;黑BXXXXX廂式半掛車修復費用3525元。兩車鑒定服務費合計9045元。
另查,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金傳碎石廠出具客戶貸款清償證明,證明案涉車輛貸款已清償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某保險公司辯稱傳碎石廠駕駛超載車輛且所牽引的掛車逾期未檢驗、改裝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條款,但其將金傳碎石廠投保的案涉車輛與所牽引的掛車視為整體、掛車亦適用保險條款的意見,并未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某保險公司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金傳碎石廠主張的車輛損失及相應鑒定費用,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金傳碎石廠車輛損失理賠款24791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金傳加工廠鑒定費886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60,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金傳碎石廠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的保險合同,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梢?,牽引車和掛車是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號牌和行駛證的兩個不同機動車主體。本案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牌號為遼EXXXXX和掛車車牌號為黑BXXXXX,屬于兩個不同主體。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發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關于促進甩掛運輸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認真做好掛車交強險承保和理賠服務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掛車交強險;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采取有效措施簡化掛車保險的承保理賠手續,方便掛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從規定中看出,牽引車和掛車應該是兩個單獨投保的資格主體,各自享有保險權利,承擔保險合同義務。金傳碎石廠將遼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損失險,某保險公司收取了遼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費用,說明保險公司承保時是將主車與掛車視為不同的主體,即說明主、掛車分別具有保險利益。現金傳碎石廠主張賠償遼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金傳碎石廠遼EXXXXX號重型牽引車車輛損失247991元和金傳碎石廠墊付的價格鑒定費8864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金傳碎石廠投保的車輛超載,屬于保險合同免責事由一節。如上所述,本案中牽引車和掛車是兩個不同承保主體,牽引車無載重貨物的能力,且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合同中并沒有牽引車和掛車視為一體的約定,該免責事由不適用于牽引車的機動車損失險,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千一百六十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 馨
審判員 孫 燕
審判員 趙丹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金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