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慶城縣天順貨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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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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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1民初218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慶城縣人民法院 2019-10-30
原告:慶城縣天順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慶城縣**。
法定代表人:任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慶城縣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蔡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
原告慶城縣天順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2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9月28日0:00時起至2019年9月27日24:00時止。投保車輛車牌號為:甘M359**,車輛類型為東風重型倉柵式貨車。2019年4月初,甘M359**號貨車在慶城縣玄馬鎮(zhèn)賈橋村給油田井隊搬家,運送管架。吊車將管架吊到貨車倉柵內后,在吊車掛鉤未從管架上取下時,因甘M359**司機發(fā)動貨車拉動吊車掛鉤致吊車發(fā)生傾覆,造成吊車吊臂和貨物受到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其中吊車受損8000多元,貨物損失10000余元。經(jīng)交警隊勘察認定,甘M359**號貨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被告以車輛在裝卸作業(yè)時發(fā)生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付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有異議,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事故責任應該屬于吊車方,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告主張的損失應以我公司定損的數(shù)額為準。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1.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被告依法提交了:1.現(xiàn)場照片五張;2.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二頁、車輛定損單、貨物定損單各一張。對于原、被告出示的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保單號為PDXXX01862280000027532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9月28日0:00時起至2019年9月27日24:00時止,投保車輛車牌號為:甘M359**(該車實際所有人為李某某,掛靠于天順公司),車輛類型為東風重型倉柵式貨車。2019年4月1日16時30分許,甘M359**號車輛在慶城縣玄馬鎮(zhèn)賈橋村給油田井隊搬家,運送管架,吊車將管架吊到貨車倉柵內后,在吊車掛鉤未從管架上取下時,因甘M359**司機發(fā)動貨車拉動吊車掛鉤致吊車發(fā)生傾覆,造成吊車吊臂和貨物受到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慶城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認定,甘M359**號貨車駕駛員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已向甘M304**號吊車車主趙某賠付吊車損失8000元。某保險公司為甘M304**號吊車定損4236元,為甘M359**號貨車車上貨物定損905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被告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xiàn)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給第三方(原告已賠付)及本車承運的貨物造成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損失數(shù)額以被告定損為準。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慶城縣天順貨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吊車保險賠償金4236元、貨物損失保險賠償金9050元,共計13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雙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賀旭梅
書 記 員 崔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