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羅田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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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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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民終3054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石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878425XXXX。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羅田分公司,住,住所地:羅田縣**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760686XXXX。
法定代表人:王X乙,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湖北省羅田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岡市銘達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黃岡市:91421102331853788D。
法定代表人:王X丙,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羅田分公司(以下簡稱羅田電信公司)、王X甲、黃岡市銘達汽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達汽車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8)鄂1123民初1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免除上訴人在商業險部分的賠償責任即13236元或發回重審;二、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本案機動車屬于營業性車輛,應依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來處理,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明確約定“在上述被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投保人銘達汽車公司在投保時,上訴人已明確告知,銘達汽車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表示上訴人已盡到說明義務。而鄂J×××**號投保車輛作為營業性機動車,駕駛人王X甲在一審未提交從業資格證。
羅田電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款14636元,評估費600元,共計款15236元;2、本案全部涉訴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4日下午2時許,王X甲駕駛鄂J×××**號大貨車行駛至河鋪鎮新昌大道路橋公司攪拌站附近時,因鄂J×××**號大貨車的后車斗掛上羅田電信公司所有的電纜線,造成羅田電信公司所有的電桿一根、光纜線1650米和入戶光纜等財產損壞。該起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王X甲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羅田電信公司委托羅田縣榮興達通通訊技術發展經營部進行維修,其維修費用為14636元。此后,羅田電信公司又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財產損失評估,評估意見為財產損失價值為14636元,評估費600元。事故發生后,羅田電信公司與王X甲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以致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王X甲駕駛大貨車過程中不慎將羅田電信公司所有的電桿、光纜線及入戶光纜等財產損壞,依法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羅田電信公司單方委托相關部門對損壞財產進行維修后,并依據維修清單和評估報告主張相應的維修財產損失和鑒定費用,庭審中王X甲、某保險公司對此次肇事所造成損失金額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王X甲主張其駕駛的大貨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此次交通肇事發生在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內,其交通肇事造成羅田電信公司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甲投保時未提交從業資格證等行業許可,應當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已向王X甲在投保時對該免責事由進行了明確告知,故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銘達汽車公司作為掛靠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羅田分公司所有的電桿、光纜線及入戶光纜等財產損失及鑒定費共計15236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二、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除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已盡到說明義務,但在一、二審均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其提出王X甲無從業資格證駕駛營業性車輛應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武軍
審判員 易 俊
審判員 張 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熊靜
書記員彭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