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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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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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民終278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經三南路以西六安市建業職業中專學校綜合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674232XXXX。
負責人:傅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62760XXXX。
法定代表人: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徽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男,漢族,住安徽省金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徽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徐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53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商業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即基于一審判決金額減少14563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駕駛員無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從業資格證書,上訴人依法不承擔商業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無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約定,案涉車輛投保時已明確為“營業貨運”,故被上訴人駕駛員徐應松駕駛該貨車時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但徐應松并未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符合保險條款中保險人免責的情形。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事的是特定崗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業素質,若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就從事客貨運輸,勢必會增加發生事故的概率以及保險風險,依據前述規定,上訴人將未取得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駕駛員駕駛營業性機動車造成的損失作為免責條款,并未免除其依法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上訴人所舉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經使用黑體字并加粗予以標識、提示,在投保單及免責事項說明書中也有投保人的簽章確認,上訴人已就上述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一審對此已依法認定,故上訴人依法不應承擔商業險內的賠償責任。二、一審認定上訴人提出的自燃險20%絕對免賠率為制式條款依據不當。本案中,被上訴人車輛自燃導致車輛損失,我司商業險條款不計免賠險第二條責任免除第(四)條“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約定的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自燃險免賠額、絕對免賠率第二條責任免除第(四)條中“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內容,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相關的免賠額及免賠依據。三、一審認定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沒有經辦人簽字、手書非被上訴人親筆簽字,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不能證明上訴人已履行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據不當。一審中上訴人已提供投保單,免責條款,已向被上訴人告知相關的保險合同約定,相應免責條款已由黑體字加粗,被上訴人也已加蓋了公司公章,上訴人已盡到了告知義務。綜上,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徐X共同答辯稱,一審判決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如下:無從業資格證,不是自燃險的免責事由。一、上訴人在一審中舉證的自燃險保險條款并沒有約定無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在上訴狀所稱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條款,不能適用自燃險。對于商業險,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賠償,不能在條款約定之外加重被保險人義務。二、六安惠民汽運公司投保的自燃險附加有不計免賠,要求加扣20%的絕對免賠率,沒有依據。三、被上訴人已經對自燃險附加了不計免賠,上訴人刻意對保險條款作擴大解釋,應當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解釋。
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徐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車損149260元、評估費3000元、交通費50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159260元;2.本案訴訟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車輛皖NXXXXX重型廂式貨車為徐X所有,于2018年5月購買,徐X將車輛掛靠于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從事營運。2019年5月7日,六安惠民汽運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進行了投保。投保險種有車輛損失險(A)、第三者責任險(B)、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3),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4)及附加自燃損失險(Z),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M)(覆蓋A,Z,B,D3,D4)。保險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19年7月31日12時50分,六安惠民汽運公司駕駛員駕駛皖NXXXXX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104國道埭溪鎮小山羊老村部門口時著火,車輛損毀,因施救六安惠民汽運公司支付施救費2000元。后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定該車因燃燒所致損失149260元。六安惠民汽運公司花費鑒定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六安惠民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涉案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該車因自燃發生事故,六安惠民汽運公司投保了自燃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輛因自燃所致損失。六安惠民汽運公司訴請的149260元系其自行委托鑒定機構評估的損失,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其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為135000元,經一審法院釋明,為減少訟累,雙方一致同意由一審法院結合雙方價格差距居中評判確定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放棄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確定被保險車輛車損價值為142130元[135000+(149260元-135000元)÷2]。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六安惠民汽運公司駕駛員沒有從業資格證,經查,某保險公司此答辯理由并未包含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的自燃損失險免責內容中,且涉案車輛系六安惠民汽運公司進行管理營運,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已提供了相關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證,該車亦已經過了2019年、2020年審驗。故某保險公司此答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賠率的意見,經查六安惠民汽運公司持有的保單上明確記錄了六安惠民汽運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且該不計免賠率險覆蓋了自燃損失險,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完成了投保義務,現某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中關于自燃險有20%絕對免賠率的內容予以抗辯,該院認為該條款為制式條款,為某保險公司制定,條款內容與投保單約定的內容相矛盾,加大了投保人的責任,亦違背了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予以抗辯要求20%的絕對免賠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綜上,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徐X主張車損149260元,該院綜合確定14213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鑒定費3000元結合上述車損的確定原則由雙方各承擔1500元;施救費2000元因是保險事故處理必要的開支,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交通費訴請屬于其他損失,且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徐X皖NXXXXX重型廂式貨車車輛損失142130元、施救費200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145630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徐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90元,減半收取計1745元,由六安市惠民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徐X負擔245元,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應否在機動車商業自燃損失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能否扣除20%絕對免賠率的相應賠償數額。具體分析認定如下: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了自燃的保險事故,應當按照自燃損失險條款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載明的自燃損失險責任免除條款為:(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二)由于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及設備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起火造成的損失;(三)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而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舉證載明案涉保險車輛發生自燃時存在上述免責的情形。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免除保險責任,該條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免責事項,與本案保險事故無關,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本案中,六安惠民汽運公司為案涉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A)、第三者責任險(B)、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3),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4)及附加自燃損失險(Z),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M)(覆蓋A,Z,B,D3,D4)。因保險單明確載明不計免賠險覆蓋A,Z,B,D3,D4,即附加自燃損失險(Z)屬于不計免賠險的保險范圍,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按20%絕對免賠率扣除賠償數額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無論某保險公司是否對20%絕對免賠率免責條款向六安惠民汽運公司履行了特別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均不能依據該免責條款要求扣除20%絕對免賠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世如
審判員 魏 晉
審判員 高 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書記員榮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