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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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101民初118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8-12-14
原告: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經開區、長江路交匯處東北角萌科視界****。
法定代表人:楊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祐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男,該單位員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iv>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公司員工。
原告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來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喜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馬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喜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項保險損失321779.16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我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與喜來公司簽訂保險單,為我公司所聘用的員工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員工包括鄭成),并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從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我公司依約交納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保險單。2016年6月29日,我方員工鄭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楊杰受傷,鄭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方根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向第三方傷者楊杰支付了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04737.16元,此外已墊付5500元,我方承擔訴訟費11542元,我方損失共計321779.16元。我方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賠,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喜來公司提交的證據有哈爾濱兩級法院的兩份判決,都提到其員工鄭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的兩輪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屬于雇主責任險附加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責任免除范圍。鄭成無證駕駛無牌車,是嚴重違法行為,不是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52條,喜來公司也沒有通知我們,我方不承擔保險責任。綜上,我方不同意喜來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可查明,2016年2月18日,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為喜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并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喜來公司投保員工共370人,其中包括鄭成;保險期限為2016年2月18日零時至2017年2月17日二十四時,雇主責任險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30萬元,每人醫藥費責任限額3萬元,雇主責任險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累計責任限額30萬元,附加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30萬元,附加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30萬元,保險單全部內容為打印形式。2016年6月9日10時許,鄭成在工作過程中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淮河路道路北側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旗大市場西側時,與由北向西轉彎的騎自行車的楊杰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杰受傷。事發后楊杰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被告鄭成、喜來公司、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2月7日做出(2017)黑0104民初7262號民事判決,判令喜來公司賠償楊杰醫療費56011.66元、病歷復印費47.5元、鑒定費3710元、營養費18000元、傷殘賠償金102940元、誤工費31500元、護理費28028元、二次手術費6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扣除已墊付5500元,剩余304737.16元,并判令喜來公司承擔訴訟費5871元。后喜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民終4614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現喜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判決,向楊杰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及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雇主責任保險條款(1999版),其中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規定,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從事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時,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件險合同約定,在保險合同載明的本附件險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其中責任免除部分載明:下列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工作人員因駕駛各種機動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加粗加黑。喜來公司確認某保險公司未向其提供上述保險合同,亦未向其說明提示免責條款。
關于本案保險投保方式,喜來公司確認本案保險為續保,在網上辦理,其公司將保險費轉帳支付給某保險公司,無投保單,某保險公司亦未向其提供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表示本案保單具體如何投保不清楚,但雙方均確認本案保險合同無投保單。
本院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是,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喜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某保險公司雖向本院提交了本案保險的免責條款,但本案保險合同并無投保單,某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就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提示義務,喜來公司亦予以否認,故上述免責條款對喜來公司不產生效力。因此喜來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300000元;
二、駁回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26元(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已預交3023元),由哈爾濱喜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415元,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71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孟昕偉
人民陪審員 劉 民
人民陪審員 張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