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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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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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終247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樓101底商。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觀頤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冀0591民初4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91民初46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理由:根據實際損失填補原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在被上訴人實際產生維修費用即損失實際發生后,才可要求上訴人賠償。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受損車輛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但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僅依據公估報告判令上訴人賠償372073元。顯然與法有悖。
趙XX答辯稱,車輛發生事故后,上訴人勘查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在事故現場對保險車輛的事故情況、損失進行查看,并作出定損報告。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在法院主持下選定了鑒定機構,上訴人也派員對拆解、定損過程全程監督,并確認簽字。上訴人僅以所謂的法律原則及不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駁回訴求,不應成立。只有在法律規則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原則。在本案中,保險車輛評估金額未超過約定金額,故上訴人應依據評估報告的評估金額進行賠償。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72073元;二、訴訟費及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6日20時20分許,趙建勇駕駛車牌號為冀FXXXXX小型轎車沿中興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振興路交叉口向左轉彎時,與沿中興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的葛嬌嬌駕駛的車牌號為魯QXXXXX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建勇負主要責任,葛嬌嬌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冀FXXXXX小型轎車,車主系原告趙XX,該車在被告太平財保保定支公司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期限內,駕駛證、行車證均合法有效。另,原告提交施救費票據一張,金額為2000元。上述內容有原告提交證據、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內容予以確認。事故車輛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輛損失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顯示車輛事故損失為349125元,鑒定評估費為20948元。被告太平財保保定支公司對鑒定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未提交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不能證明車輛實際損失,對鑒定數額不予認可,認為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448800元),且不計免賠。現原告發生保險事故,車輛受損,被告應按保險合同進行賠償。現經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349125元,被告雖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評估報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太平財保保定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49125元。關于評估費用20948元。本院認為,該費用系確定損失數額的必要支出,屬于直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稱該項損失系間接損失的答辯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施救費用2000元,被告太平財保保定支公司對此并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被告太平財保保定支公司應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7207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XX各項損失共計372073元。案件受理費6881元,減半收取計34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依據評估報告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給付被上訴人趙XX各項損失372073元是否正確。
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系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有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上訴人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也無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錯誤,一審判決依據該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在車輛損失數額能夠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根據車輛受損情況自由選擇修或者不修受損車輛,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喬 鵬
審判員 劉素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西超
書記員路敬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