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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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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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31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稷山縣。
負責人:李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女,漢族,運城市鹽湖區。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縣。
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西鄂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辰貨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4民初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華辰貨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車損險范圍內賠償華辰貨運公司車輛損失費300000元、施救費5450元,共計減少賠償44325元。2、本案訴訟費由華辰貨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定損的合理性: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與華辰貨運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的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標的車輛損失進行了核定,并且提供了核定的相關證據,故對不合理部分不予賠付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2、一審判決中認定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明顯過高,與實際不符。況且華辰貨運公司的價格評估報告系華辰貨運公司單方申請委托,有失公正,在鑒定時并未通知某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參加。某保險公司對該價格評估報告中眾多項目已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綜上,二審法院應對一審判決中不合理賠償部分依法改判。
華辰貨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華辰貨運公司的車輛損失是通過運城中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且鑒定時某保險公司也派員到場參加,鑒定中心有記錄,該鑒定不是華辰貨運公司單方進行的鑒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也不申請重新鑒定,應以該鑒定的意見為依據,某保險公司的核定是單方面的,不能以該核定為依據。2、關于施救費用,這是現場的施救費用,是公安交警部門在場,施救部門收取的費用,華辰貨運公司也確實已經支出了,施救費用應予以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辰貨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華辰貨運公司的車輛損失費、貨物損失費、施救費、路產損失費、交通費、鑒定費、拖車費等共計436329.8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8日6時01分,賈喜臻駕駛華辰貨運公司的晉M×××××號(晉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連霍高速(G30)由西向東行駛至2057公里加63米處時,與前方正常行駛的吳少紅駕駛的甘H×××××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追尾碰撞后,晉M×××××(晉M×××××)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中央隔離護欄后側翻于路面,造成賈喜臻、乘車人駱玉忠、吳少紅受傷,兩車及貨物和部分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金昌市公安廳交通警察支隊驪靬高速公路大隊責任認定賈喜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少紅無責任。華辰貨運公司的晉M×××××號(晉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保險、車損險、貨運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華辰貨運公司因本次事故的損失核定為:1、車損費為334325元;2、貨物損失費為4066元,上述二項損失有2019年6月15日運城市空港天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運市天鑒字[2019]第047號價格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予以確認;3、鑒定費10000元;4、現場施救費37550元;5、路產損失費33938.8元;6、施救費15450元;7、交通費1000元;上述3-7項均有正式票據證明,予以核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華辰貨運公司的晉M×××××號(晉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運輸貨物中發生交通事故,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華辰貨運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2000元,除鑒定費10000元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由某保險公司依照商業三者險和貨物損失險予以賠償。鑒定費并不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而是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因訴訟產生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案華辰貨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合同有約定,應由其負擔,故華辰貨運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損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公路路產損壞賠償費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貨物運輸險限額內賠償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貨物損失4066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車損費為334325元、現場施救費37550元、路產損失費33938.8元-2000元為31938.8元、施救費1545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420263.8元;四、駁回稷山縣華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認定事實的證據與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訴請求及答辯意見,二審爭議焦點為:1、案涉價格鑒定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是否適當2、一審認定的施救費數額是否適當
二審中,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本案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F圍繞本案焦點問題具體評析如下:關于案涉價格鑒定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北景钢校鹿拾l生后,經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2019年6月15日運城市空港天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晉M×××××(晉M×××××)重型半掛牽引車輛的車損作出運市天鑒字[2019]第047號價格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自身并無評估資質,其僅依據己方認為的價格對價格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對經法院委托鑒定的價格鑒定意見書既未提出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證據,也未提供鑒定機構、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充分證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采信鑒定意見,并據此確定的車損數額并無不當。對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關于一審認定的施救費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施救費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華辰運輸公司出具了由相關部門出具的正規發票,能夠證明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支付,故一審認定的施救費數額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靳 彥
審判員 毛松偉
審判員 張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趙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