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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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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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421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周XX,男,漢族,住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XXXX。
負責人:甲,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以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總計2147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19年5月5日23時左右,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租賃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冀A×××××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石家莊市鹿泉區上莊工業園河北潤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廠內進行箱式變電站吊裝作業、在該變電站被吊起后,吊繩突然斷裂,變電站掉落,導致該箱式變電站嚴重損壞并導致冀A×××××車輛油缸及減速機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第一時間向被告報案,被告查勘人員現場查勘后,告知原告此次事故造成的變電站損失及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賠償。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對該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定損并賠償,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對原告車輛損失及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該次事故導致被吊物廂式變電站受損嚴重,因其所有人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工期緊張,原告與該公司多次充分協商,原告根據現場損壞情況及后續拆解維修情況分兩次向其賠償187000元,并簽訂了賠償和解協議,雙方就此次事故再無其他糾紛。原告維修事故車輛花費27000元。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對保險車輛損失及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已經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被告應依法向原告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車輛在我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757890元,均附帶不計免賠。起動車輛損失擴展條款,原告主張的損失均系在該被保險車輛吊裝作業過程中吊繩斷裂導致,根據作為保險合同附件的特種車輛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10條第6項,第26條第8項之約定,該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所以,在本案中,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關于本案的筆跡鑒定,原告在當庭提出鑒定申請后,庭下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了鑒定申請,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了多份同時期帶有原告簽名及手印的對比材料作為檢材,但被告拒不提交要進行的鑒定證據原件,致使鑒定無法進行。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應對其提交證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后果。
1、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不計免賠)各1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上述保險,保單中對險種和責任限額均有明確的顯示。
2、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操作證,證明事故發生時車輛具有合法的行駛、駕駛、操作資質。
3、事故發生后原告以及事故第三者共同通知被告進行定損的通知函,證明事故發生后跟原告報險,以及證明被告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查勘,并告知原告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再進行定損。然后原告通過書面方式通知被告對此次事故的損失進行確定,之后,被告通知原告拒賠。
4、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拒賠通知書,就原告此次事故的損失不予賠償。證明被告對原告事故的發生經過以及事故真實性并沒有異議,只是認為該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不予賠付。
5、徐工集團(徐州順鑫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出具的維修報價單(復印件)及該公司出具的損失配件發票,證明對事故車的損失原告向該公司購買了配件進行了更換,金額為27000元。
6、原告與第三者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賠償和解協議以及該公司負責人的收款條、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事故發生經過以及事故發生后原告向第三者進行了賠付,金額為187700元。
7、第三者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維修事故造成的箱式變電站所簽訂的維修合同以及維修費用具體如下:1)、與石家莊市新凱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箱式變電站外殼的購銷合同以及對應的發票、石家莊市新凱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該箱變外殼金額為8.6萬元。
2)、在石家莊市永輝電壓電力有限公司維修箱式變電站中兩排變壓器的報價單、對應的發票及營業執照,證明維修的項目、金額以及該公司具有維修資質。總金額為19700元。
3)、河北安利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箱變內部損壞物品的維修清單以及對應的發票和營業執照,證明內部損壞物件的名稱、數量以及價格。總計8.2萬元。
8、事故現場照片以及部分車輛損失照片8張,證明事故現場的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無異議。
對證據2應提供車輛行駛證原件。對駕駛證和操作證無異議。
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但無證據顯示向我公司出具過該函,也沒有我公司的蓋章確認。對原告主張的我公司認可事故發生經過證明目的不認可。
對證據4無異議。同時認為該拒賠通知有原告本人的簽字和手印,視為原告認可我公司的拒賠理由。所以原告不得再向我公司主張。
對證據5發票真實性認可,報價單無原件不認可。同時認可車損未經第三方的評估,對主張車損金額不認可。
對證據6三性均不認可,無支付憑證相佐證,是否實際支付不確定,且賠償金額是原告和第三方雙方達成的未經我公司同意,不能成為向我公司主張損失的依據。
對證據7的三組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金額也未經我公司同意。
對證據8無異議。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評估報告1份,開庭前我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實損失為15萬余元。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車輛損失認可,評估的金額為2.7萬元與原告實際花費的修車金額一致。對第三者的損失評估的項目予以認可,是真實的損失項目,但對維修工時費不予認可,該評估報告中的工時費明顯低于實際進行修理的工人工資的費用。定損函原告是以郵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的,有郵單顯示被告已簽收。報價單原告也有原件,現有原件照片可提交,但原件需要回去找一下。對賠償第三者的支付憑證原告有向第三者銀行卡轉帳記錄,原告可向銀行調取并提交。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5日23時左右,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租賃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冀A×××××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石家莊市鹿泉區上莊工業園河北潤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廠內進行箱式變電站吊裝作業、在該變電站被吊起后,吊繩突然斷裂,變電站掉落,導致該箱式變電站嚴重損壞并導致冀A×××××車輛油缸及減速機損壞。該次事故導致被吊物廂式變電站受損嚴重,原告與其所有人石家莊威遠高壓開關制造有限公司協商,原告共賠償187000元,并簽訂了賠償和解協議。原告維修事故車輛花費27000元。
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75789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均不計免賠,以及在被告處還投保有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后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被告提出了對損失的重新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變電站以及汽車起重機的損失合計為155008元。
被告在庭審中提出了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屬于免賠的事項。原告當庭提出被告沒有告知免賠事項,并提出對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保險投保提示上原告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申請,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了多份同時期帶有原告簽名及手印的對比材料作為檢材,但被告拒不提交進行鑒定的證據原件,致使鑒定無法進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即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沒有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則無效。本案中,原告當庭提出被告沒有告知免賠事項,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了多份同時期帶有原告簽名及手印的對比材料作為檢材,但被告拒不提交進行鑒定的證據原件,致使鑒定無法進行,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已對原告告知免賠事項的內容,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合計15500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155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生效后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0元,由原告負擔633元,由被告負擔16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巧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梁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