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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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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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6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法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號。
代表人:丁萍,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與被上訴人曹X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5)石鐵民一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王浩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6日,曹XX在某保險公司為冀A×××××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損險投保金額為12488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2014年8月10日8時49分,曹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稱其于2014年8月9日14時49分(庭審中陳述為2014年8月10日凌晨24時至1時之間)駕駛冀A×××××車被迎面行駛的汽車大燈晃眼睛,撞到護欄,造成本車前部受損。但是,在事故發生時,曹XX沒有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僅在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并將車輛拖離事故現場之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曹XX修理該車花費33300元。2014年9月19日,某保險公司對冀A×××××車損失情況定損為33300.52元。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第三款約定“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原審法院認為:曹XX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院予以確認。本案中,曹XX未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在向保險公司理賠及本案的訴訟中,亦沒有提供事故發生的證據,其不能證明事故發生時間、原因及駕駛人狀況等相關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同時,本案中涉案保險條款也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上述約定屬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所進行的約定,合法有效。曹XX應當就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現曹XX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于曹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該院判決為:駁回曹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0元由曹XX負擔。
上訴人曹XX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曹XX,也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故原審判決適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效力屬于錯誤認定;二、原審法院認定曹XX沒有提供事故發生的時間、原因及駕駛人狀況等相關情況屬于錯誤認定;三、原審法院分配舉證責任錯誤,某保險公司如果認為該事故應當免賠,則應當由其提供證明符合免賠事由的相關證據,而事實上,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涉案事故符合免賠事由,故對于曹XX保險車輛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曹XX修車費33300元及拖車費300元。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曹XX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且事故發生后也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提供與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等相關證明材料,致使某保險公司無法查明本次事故的性質和原因,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首先,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涉案保險事故發生于2014年8月9日14時49分,曹XX通知某保險公司的時間為2014年8月10日8時49分,因此,曹XX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將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主張曹XX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因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的規定,即使曹XX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也不能當然的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和條件時,某保險公司才享有減少部分保險金賠付的抗辯權。
其次,《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之所以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最主要的目的是有利于保險人進行查勘定損。保險事故發生后,查明事故的性質、原因及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屬于保險人理賠工作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損失程度沒有調查義務,而僅負有協助義務。本案中,曹XX已經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并對保險標的進行了施救以及協助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進行了查驗和定損,曹XX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雖然曹XX沒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但這并不影響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進行確定。如果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被保險人曹XX所主張的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那么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目前,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保險事故的性質和原因屬于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后,涉案保險事故屬于單方事故,曹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雖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5%,但由于曹XX主張某保險公司沒有向其送達保險條款,也沒有向其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且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曹XX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明確了說明義務,因此,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有關“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涉案保險條款中有關免賠率的規定依法不發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此主張對保險標的損失免賠15%。另外,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曹XX對保險標的進行了施救,為此支付施救費300元,該筆費用依法也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綜上所述,涉案保險車輛損失33300元和施救費300元,共計33600元,依法均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5)石鐵民一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曹XX保險金336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20元和二審案件受理費640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于 英
審 判 員 陳麗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