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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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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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民初字第1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 2015-05-21
原告劉XX,女,漢族,昆明市東川區人,東川區拖布卡鎮松坪村窯坪子小組居民。住該組。
委托代理人蔣定岳,云南太乙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趙XX,男,漢族,昆明市東川區人,東川區因民鎮老來紅社區老來紅居民小組居民。住該組。
委托代理人顏玉松,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昆明市東風西路***號三合商利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楊衛,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永樂,云南海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XX訴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代理人蔣定岳、被告趙XX的委托代理人顏玉松、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永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12日20時,被告趙XX駕駛云A×××××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東川區龍東格公路行駛至k44+990m處時,與劉XX停放在公路西側路邊云A×××××號”轟轟烈”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后擋板刮檫后,云A×××××號正三輪摩托車車前罩左側又與停放在其前方的云A×××××號“建設”二輪摩托車車后載物架發生刮擦,致站在路邊的原告劉XX及畢加萬、劉順東、李正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東公交認字(2014)第00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趙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入住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1、左側脛骨平臺骨折;2、頭皮裂傷清創術后;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于同年5月4日出院,住院19天,為康復治療,于同年5月6日進入東川區中醫醫院治療,于同年6月13日出院,住院38天病情好轉。經東川紅土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達十級傷殘,須后期治療費8000元。現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1、醫療費及門診費15987.40元;2、后期治療費8000元;3、十級傷殘費46472元;4、誤工費10184元;5、護理費4332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7、營養費5700元;8、鑒定費1300元;9、被撫養人生活費4974元;10、精神撫慰金2000元;11、車損2700元,共計人民幣107349.40元。
被告趙XX辯稱:我認為應該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剩余按40%-60%計算。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辯稱:我公司愿意在投保范圍內按分項賠償原則進行賠償,比例應按趙XX60%,劉XX按40%計算。
本案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107349.40元。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一、昆明市公安局東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實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經質證,二被告均無異議,對該份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
二、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情況說明各一份,欲證實原告受傷的基本事實,住院天數,部分醫療費單據在被告趙XX處。經質證,二被告未提出異議,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三、東川區中醫院病情證明、出院證、住院醫療費、各一份,收據門診費收據九份,欲證實原告在東川區中醫院治療38天及產生的醫療費。經質證,二被告未提出異議。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四、東川紅土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二份、鑒定費收據一份,欲證實原告的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后期治療費為8000元;。經質證,二被告未提出異議。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五、送貨單一份,欲證實原告車損保險公司認可金額為2700元。經質證,二被告提出異議,該份送貨單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六、常住人口登記卡四份,欲證實原告與被撫養人的關系。經質證,二被告提出異議。該四份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據來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被告趙XX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各一份,欲證實趙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二份保險單,本院予以確認。
二、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醫療收費收據一份,欲證實趙XX墊付原告醫療費16576.93元。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份收據。
本院予以確認。
三、東川區中醫院預交款收據一份,欲證實趙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000元。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份收據,本院予以確認。
四、支付現金憑條一份,欲證實趙XX借支500元生活費給原告。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份憑條,本院予以確認。
五、東川區中醫院收費收據一份,欲證實趙XX支付原告救護車費1100元。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份收據,本院予以確認。
六、門診費收據三份,欲證實趙XX支付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門診費326.50元。經質證,原告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對該份收據,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二份、交強險搶救費用支付清單、計算書列表各一份,被告趙XX的投保情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已先行支付8000元的醫療費。經質證,原告及被告趙XX未提出異議。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依據原、被告陳述和本院確認的證據,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2014年4月12日20時,被告趙XX駕駛云A×××××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東川區龍東格公路行駛至k44+990m處時,與劉XX停放在公路西側路邊云A×××××號”轟轟烈”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后擋板刮檫后,云A×××××號正三輪摩托車車前罩左側又與停放在其前方的云A×××××號“建設”二輪摩托車車后載物架發生刮擦,致站在路邊的原告劉XX及畢加萬、劉順東、李正祥、李憲飛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東公交認字(2014)第00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入住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1、左側脛骨平臺骨折;2、頭皮裂傷清創術后;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于同年5月4日出院,住院19天。同年5月6日原告在東川區中醫醫院治療,于同年6月13日出院,住院38天病情好轉。經東川紅土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達十級傷殘,須后期治療費8000元。被告趙XX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趙XX墊付原告醫療、搶救等費用21503.4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原告醫療費8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保險人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本案被告趙XX駕駛云A×××××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與原告劉XX停放在公路西側路邊云A×××××號”轟轟烈”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后擋板刮檫后,云A×××××號正三輪摩托車車前罩左側又與停放在其前方的云A×××××號“建設”二輪摩托車車后載物架發生刮擦,致站在路邊的原告劉XX云受傷。原告劉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趙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趙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劉XX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支付的醫療費15987.40元的訴訟請求,經本院計算,應為16461.15元。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6461.15元、2、后期治療費8000元;3、十級傷殘費46472元;4、誤工費10184元;5、護理費4332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7、營養費5700元;8、鑒定費1300元、9、對被撫養人生活費4974元的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本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被告趙XX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趙XX墊付原告醫療、搶救等費用21503.4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原告醫療費8000元,應在被告賠償金額中扣除。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車損27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未向法庭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XX人民幣58000元。
二、由被告趙XX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XX人10933.80元。
三、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53元,由被告趙XX負擔(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決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韓 標
人民陪審員 阮貞德
人民陪審員 賀光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符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