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鐘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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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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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定南縣人民法院 2015-05-15
原告葉XX,男,漢族,農民,住定南縣。
委托代理人葉藝華,男,漢族,農民,住定南縣。系原告兒子。
委托代理人李妃娥,定南縣章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鐘XX,男,漢族,居民,住定南縣。
被告。地址:定南縣良富工業區。
負責人丁建良,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云松,該公司員工。
原告葉XX與被告鐘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葉XX的委托代理人葉藝華、李妃娥,被告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云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鐘XX駕駛贛B×××××小型轎車沿省道S226由定城方向往老城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西贛悅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路口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直行由原告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定南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住院80天,花去醫療費50292.68元,該費用已由被告鐘XX支付。原告出院后被告鐘XX支付了原告人民幣15000元后不賠償其他費用。因被告鐘XX駕駛的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此,請求判令上述二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604959.8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鐘XX辯稱,發生該起交通事故無異議,事故發生后我已支付了原告的醫療費50292.68元及支付人民幣23100元(包括護理費)。因我駕駛的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的損害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賠付,我已墊付的醫療費及現金應當抵扣或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贛B×××××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30萬元屬實。原告系農業戶口,其計算的各項損害費用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對造成原告合理的損害費用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不合理的費用則不予賠付。因原告在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商業險中的賠付比例應按3:7分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鐘XX駕駛贛B×××××車輛在定城往老城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西贛悅光伏玻璃公司路口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直行由原告葉XX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葉XX倒地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定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鐘XX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口路段時,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系導致此事故發生主要原因,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葉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系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定南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2、原發性高血壓病;3、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擦傷。2014年12月15日出院,住院78天,用去醫療費50292.68元(該費用已由被告鐘XX支付)、門診費用608.45元。期間,被告鐘XX支付原告人民幣23100元(包括護理費)。本院受理該案后依原告申請對其損傷進行鑒定,2015年3月10日經定南正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葉XX的損傷被評為二級傷殘;2、葉XX需要完全護理依賴。
2014年5月18日,被告鐘XX將其所有的贛B×××××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30萬(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本、門診收據、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疾病證明書、坳頭村委會證明、良富村委會證明、租房協議、房租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及被告鐘XX提交的保險單、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收條、領條等證據,業經庭審質證和認證,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責任比例分擔賠償。本案中發生的該起交通事故,被告鐘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葉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鐘XX駕駛的贛B×××××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造成原告葉XX的損害費用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中賠付,超過部分的費用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應自行承擔30%,被告鐘XX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70%,其應承擔部分由其在投保的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原告葉XX的殘疾賠償金是否依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從原告提交良富村及坳頭村委會的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據來看,該證據缺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證據證明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只能按照原告的農業戶口屬性計算,即126446.40元(8781元×16年×90%)予以支持;原告的醫療費50901.13元(包括門診608.45元)提供了醫療機構的正式票據證明予以采信;護理費,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78天計算,護理人員原則為1人,參照當地相近行業“農、林、牧、漁業”標準每日工資73.50元計算,即5733元(78天×73.50元)予以支持;終身護理費,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需完全護理依賴,依據原告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為11年(壽命75歲),即291060元(26460元×11年×100%)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78天×20元)、營養費1560元(78天×20元)符合規定予以支持;鑒定費1600元予以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0元,本次事故原告構成二級傷殘,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予以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葉XX的醫療費50901.13元、殘疾賠償金126446.40元、護理費5733元、終身護理費2910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營養費1560元、鑒定費16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498860.5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其中醫療費10000元、傷殘費用110000元);超過部分378860.59元由原告自行承擔30%即113658.17元、被告鐘XX承擔70%即265202.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原告應在賠付款中返還被告鐘XX墊付款73392.6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5元由原告葉XX承擔1057元、被告鐘XX承擔24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賢安
代理審判員 賴曉玲
代理審判員 樊 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徐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