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劇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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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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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5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號。
代表人:丁萍,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XX,石家莊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劇XX,男,漢族,石家莊市藁城區人。
委托代理人:賈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劇X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秦林艷擔任本案記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XX和被上訴人劇XX的委托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劇XX系冀A×××××小型普通客車車主,2014年6月22日劇XX為冀A×××××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為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2014年8月3日6時03分許,劇XX駕駛冀A×××××號小客車沿北二環由西向東行駛至拐角處時,采取措施不當撞到石柱上造成劇XX及乘車人李長慶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現場勘驗后認定劇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車損評估,估損金額為40292元,車輛公估費1200元,該車車輛施救費共1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劇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劇XX車輛損失40292元,公估費1200元及車輛施救費15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院判決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劇XX42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5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劇XX提交的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所作評估結論明顯高于某保險公司定損數額,屬于鑒定不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還重審。
被上訴人劇XX答辯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
劇XX為證明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提供了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保險車輛損失數額作出的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雖然某保險公司對于該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認定的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存有異議,但其既未提供足以反駁該評估結論的證據也未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原審法院依據該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認定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于 英
審 判 員 陳麗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 秦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