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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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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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終字第0008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亳州魏武大道***號。組織機構代碼:85194231-1。
負責人:呂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十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譙民二初字第00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5日,原告張XX之女張玉駕駛原告張XX所有的皖S×××××號轎車行駛至希夷大道繁華世家東側時,因操作不當撞到廣告牌及一棵樹,造成該車前部受損及廣告牌樹木損壞。事發(fā)后,原告張XX對皖S×××××號轎車支付維修費用26800元、停車費600元,賠償譙城區(qū)三禾設計工作室廣告牌損失2300元,上述損失共計29700元。另查,原告張XX為皖S×××××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198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限皆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止。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張XX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財產損失297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本案的原告張XX為其皖S×××××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本院確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經濟損失的項目及金額如下:車輛維修費用26800元、停車費600元,賠償廣告牌損失2300元。其中,車輛維修費用及停車費共計27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予以理賠;賠償廣告牌損失2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理賠;故對原告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297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其未舉證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原告方駕駛員存在頂替情況及車損評估過高的抗辯理由,理據不足,本院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人民幣29700元。案件受理費54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稱:本起交通事故存在駕駛員頂替的情況,屬于商業(yè)險拒賠情形;停車費和訴訟費等均屬間接損失,不應承擔。請求撤銷原判或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張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
雙方二審所舉證據同一審,相對方質證意見也與一審相同。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保險金29700元是否正確。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張XX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對于投保車輛所產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因某保險公司未舉出證據證明駕駛員存在頂替及車損評估過高的事實;又因該起事故產生的停車費和訴訟費是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雷 晨
審 判 員 劉秋菊
代理審判員 沙啟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嘵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