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耿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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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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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初字第3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宣威市人民法院 2015-03-03
原告朱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現住宣威市。
被告耿XX,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現住宣威市(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沈立文,男,漢族,大學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現住宣威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楊智,某保險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朱XX訴被告耿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邱光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被告耿XX的委托代理人沈立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訴稱,2014年10月1日14時10分,王定旭駕駛原告的云D-1**kk號車在宣威市環城東路壩上加油站路段與被告耿XX駕駛的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險等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9日24時止的云D-×××××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原、被告車輛及加油站花臺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定旭負主要責任,被告耿XX負次要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定損為315174.60元,二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的30%為94552.38元。后,被告拒賠,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的30%即94552.38元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耿XX負擔,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耿XX辯稱,原告所訴事實我方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訴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結論,定損金額,事故雙方各自應擔責比列,保險情況等,我方均確認,但因被告耿XX的云D-×××××號車肇事時已脫檢6個月,故我方保險責任免除,為此,我方拒賠。
原告及被告耿XX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拒賠主張無據,不能成立。
綜合各方訴辯觀點,本案各方當事人所爭議問題是此事故發生時,被告耿XX的云D-×××××號車是否已脫檢(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技術檢驗);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是否已免除。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及被告耿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告及被告耿XX的主體資格。
2、保險證、保險單、發票6頁,以證明被告耿XX的云D-×××××號車的投保情況。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以證明該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情況。
4、原告車輛損失確認書、修復發票、零部件更換清單10頁,以證明原告車輛損失金額為315174.60元。
5、索賠申請書、拒絕賠通知書各一份,以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履行賠付義務。
6、被告耿XX的云D-×××××號車行駛證一本,以證明云D-×××××號車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2月,肇事時在檢驗有效期內。
經質證,被告耿XX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第6組證據認為,檢驗是車輛肇事后才補辦的,對其余證據無異議。
通過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所提交證據來源合法,并客觀真實地證明了其主張,本院確認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第6組證據的質證意見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庭審和質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4年10月1日14時10分,王定旭駕駛原告的云D-1**kk號車在宣威市環城東路壩上加油站路段與被告耿XX駕駛的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險等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9日24時止的云D-×××××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原、被告車輛及加油站花臺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定旭負主要責任,被告耿XX負次要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確認為315174.60元。后被告耿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下達拒賠通知書,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車輛損失315174.60元的30%即94552.38元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耿XX負擔,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各自堅持其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請求調解。
本院認為,原告的云D-1**kk號車與被告的耿XX的云D-×××××號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耿XX的云D-×××××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付限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交警部門劃分的擔責比列在保險賠付限額內對原告應擔損失315174.60元的30%承擔賠付義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耿XX承擔,為此,原告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該案因被告耿XX、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積極履行義務引起,訴訟費應由二被告均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限額內賠付原告朱XX車輛損失315174.60元的30%即94552.38元(玖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叁角捌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64元,被告耿XX、被告某保險公司各負擔1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邱光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寧彩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