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XX·朱馬汗與李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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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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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4民初1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哈巴河縣人民法院 2019-06-11
原告:阿XX·朱馬汗,男,哈薩克族,牧民,住哈巴河縣。
被告:李X甲,男,漢族,薩爾塔木鄉卻限村興海煤場職員,住哈巴河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烏伊公路**亞美居廣場****。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經理。
原告阿XX·朱馬汗與被告李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XX·朱馬汗、被告李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XX·朱馬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賠償45238元,其中醫療費137元;司法鑒定費3180元;殘疾賠償金10級22090元;誤工費8100元;護理費8001元;營養費2250元;交通費480元;精神撫慰費1000元。2、上述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賠付,剩余由李X甲賠付。3、后續治療費另行主張。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7日11時35分許,李X甲駕駛×××號機動車沿哈巴河縣薩爾塔木鄉至庫爾米希村路段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阿XX·朱馬汗駕駛的新43-390**號大中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阿XX·朱馬汗受傷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哈巴河公安交警大隊第20183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負主要責任,阿XX·朱馬汗負次要責任。阿XX·朱馬汗受傷后經司法鑒定為10級傷殘,傷殘與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阿XX·朱馬汗誤工15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后續治療費另行主張。李X甲所駕駛車輛×××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而且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當現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險賠付責任內賠付,剩余部分由被告李X甲賠付。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李X甲辯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由李X甲進行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答辯,法庭辯論結束后,本院接收到郵寄提交的重新鑒定申請。
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阿XX·朱馬汗提交的新疆明證(雙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質證,也未提交足以反駁新疆明證(雙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故本院對新疆明證(雙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7日11時35分,李X甲駕駛×××號機動車沿哈巴河縣薩爾塔木鄉至庫爾米希村路段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阿XX·朱馬汗駕駛的新43-390**號大中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阿XX·朱馬汗受傷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哈巴河公安交警大隊第20183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負主要責任,阿XX·朱馬汗負次要責任。同日,哈巴河人民醫院診斷阿XX·朱馬汗右側肘關節內側髁骨折,建議住院治療、石膏外固定制動治療。2018年12月20日就診阿勒泰地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肘關節陳舊性骨折,花費檢查費137元。經新疆明證(雙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鑒定意見“1、阿XX·朱馬汗構成十級傷殘;2、上述損害與2018年8月27日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3、后續治療費用建議按照實際發生的另行主張為宜;4、誤工期限以15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期間以90日為宜。”鑒定費花費3180元,鑒定期間交通費花費480元。
另查明,李X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至2017年10月29日止。阿XX·朱馬汗為哈巴河縣薩爾塔木鄉薩爾吾楞村牧民。
上述事實有哈巴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商業保險單各一份、門診病歷一份、、門診收據一份、住院證一份、司法鑒定書一份、司法鑒定費用一份、阿勒泰地區人民醫院輔助檢查病歷一份、交通票據18張,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規定,李X甲提交的在某保險公司商業險保單已過保險期間,故先由在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阿XX·朱馬汗,醫藥費137元、誤工費150天×52.87元=7930.5元、護理費90天×74.13元=6671.7元、營養費90天×25元=2250元、交通費48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傷殘賠償金11045元×20年×10%=22090元,以上共計40559.2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哈巴河公安交警大隊第20183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負主要責任,阿XX·朱馬汗負次要責任”。故李X甲承擔交強險范圍不足的部分的70%,阿XX·朱馬汗承擔交強險范圍不足的部分的30%為宜,司法鑒定費3180元由李X甲承擔3180元×70%=2226元;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阿XX·朱馬汗40559.2元。
二、被告李X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阿XX·朱馬汗鑒定費2226元。
三、駁回原告阿XX·朱馬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65.47元,由被告李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振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郭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