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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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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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122民初9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鄯善縣人民法院 2019-08-20
原告:王XX,男,漢族,學生,住鄯善縣。
監護人:鄭玉霞,女,漢族,個體,王XX之母,住鄯善縣**。
委托代理人:李XX,鄯善縣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區**院紫云苑小區紫云大廈**。
負責人:程XX
委托代理人:張XX,男,漢族,公司職員。
被告:曹XX,女,漢族,無業,住,住新疆哈密市/div>委托代理人:劉XX,鄯善縣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XX訴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6月5日立案,由審判員陳磊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委托代理人及原告法定監護人鄭玉霞、被告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4669.22元、護理費20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交通費516元、鑒定費830元,營養費2250元;殘疾賠償金61550元、電動車2000元。合計:94895.22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曹XX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及送達費。
事實理由:2018年10月30日,曹XX駕駛×××號小轎車行駛至××縣段右轉彎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王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鄯善縣交警隊認定曹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致王XX左側股骨骨折。原告經司法鑒定為傷殘十級。對賠償事宜雙方未達成一致,現訴至法院,請求如訴判令。
某保險公司辯稱:曹XX駕駛的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訴請的數額過高,待原告舉證后答辯。
被告曹XX辯稱:對交通發生的事實認可,原告是未滿18周歲無證駕駛,對責任的劃分,對方車速比我方快,應負主要責任,但事故認定書已經過了復議期,由法院依法判定。在原告訴請中合理部分先由保險公司承擔。我們住院期間墊付了12820.59元的醫療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均無異議,對此事故的責任,鄯善縣交警隊認定曹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曹XX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王XX的治療情況:2018年10月30日19點到鄯善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腿股骨骨折,后行“左側股骨桿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拆線后2018年11月19日報出院。醫囑:全休三月,患肢嚴禁過早負重,加強營養,住,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規定休息時間內陪護一人漸進行功能鍛煉,待1年后骨折愈合來醫院取內固定物。住。住院期間告支付醫療費4669.22元,被告曹XX墊付醫療費12451.39元。原告傷情經有資質的鑒定結構鑒定為十級傷殘。王XX母親自述其月收入為4500元。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費用的意見是:醫療費認可,交通費、營養費認可,護理費天數110天認可,標準不認可,住,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應按25元計算定費不認可,因沒有提供票據原件。原告主張的電動車損失,原告未提供證據,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如電動車報廢,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勘驗后,可以在財產損失范圍內賠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藥費收據、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對被告無異議的費用:醫療費17120.61元,交通費516元、營養費2250元,本院予以確認。護理費天數110天被告認可,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爭議的費用,本院認定如下:1、護理費的標準,原告法定監護人月收入為4500元,故按每天150元計算護理費,原告的護理費為16500元;2、住、住院伙食補助費告主張每天120元,被告認可每天25元,伙食補助費的標準是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故按每天120元計算,其伙食補助費應為2400元。3、傷殘賠償金,被告不認可傷殘賠償金,未提供鑒定結論依據不足或鑒定機構無資質導致鑒定結論無效的證據,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61550元予以支持。4、鑒定費830元,只要去鑒定,該筆費用必然發生,故對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摩托車車損,原告未提供證據,被告保險公司表示有證據就理賠,原告可以找保險公司自行處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王XX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曹XX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本院酌定曹XX承擔70%責任,王XX承擔30%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首先,從交強險的各分項賠償原告的損失。交強險的1萬元醫療費包括的項目有: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王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三項的費用合計為21770.61元,其中曹XX墊付的醫療費為12451.39元,交強險的1萬元醫療費扣除后,超出部分,按雙方的責任比例承擔;鑒定費830元,由雙方按比例承擔。曹XX在本案中未反訴,其墊付的費用可以與保險公司和原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另案起訴。按上述原則,被告應賠償被告損失為7104.5元。(計算方法:王XX自己支付的醫療費+伙食補助+營養費+鑒定費=10149.22×0.7=7104.5元)。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交通費的數額為78566元,該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交通費各項損失78566元;
二、被告曹XX應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7104.5元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86元,由原告負擔300元,被告曹XX負擔786。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吐魯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 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