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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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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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6民初10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 2019-08-29
原告:孫XX,男,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
被告:李XX,男,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6828468XXXX。
負責人:杜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遲XX,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孫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共同賠付孫XX各項損失合計39699.20元,其中:住院費15172.38元、醫療費1008.00元、口服藥費2242.14元、摩托車修理費1200.00元、租車擔架費(鑒定)600.00元、住院租床費310.00元、營養費3500.00、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00元、交通費150.00元、誤工費6533.33元、護理費5483.35元;2.訴訟費由李XX、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19時許,李XX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在富拉爾基××交通街第一附屬醫院神經分院附近,由南向西轉彎時,與孫XX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B×××**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孫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孫XX不負交通事故責任。肇事車輛黑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孫XX因本次交通事故共住院治療兩次,第一次住院的相關費用經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民事判決書,已經處理完畢。現主張第二次住院的相關費用,即2017年10月23日住院治療35天。
被告李XX辯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孫XX的訴訟請求。在(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案件中,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孫XX各項損失,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各項費用已經處理完畢,孫XX不應再次主張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孫XX的訴訟請求。一、本案孫XX所述各項費用已經由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完畢,某保險公司已于2018年9月30日履行了判項中的義務。孫XX現在主張的各項賠償,屬于重審訴訟,應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駁回其起訴。二、孫XX主張的醫療時間為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7日,而(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案件分別于2017年9月21日、2018年8月17日兩次開庭,孫XX的本次訴訟的各項請求已經主張過了,上一案件的判決書第二項已經駁回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孫XX已無權再重復主張權利。三、孫XX在上一案件中已經主張了兩次醫療費用,上一案件審核證據后,剔除了孫XX不合理的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79073.39元,其中包含了固定物取出費用1萬元。并且在司法鑒定報告中,孫XX的醫療已經終結,無需再進行治療。故對孫XX再次起訴,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費用。四、對孫XX提交的診斷書有異議,其第一次住院時出院診斷并未要求繼續治療,對其第二次住院與本案無關聯性。并且,孫XX提交的住院病歷顯示,其固定物外露、骨折遲延愈合,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是否為醫療事故,或者在第一次住院后修養期間受外力等所致。對孫XX提交的租車擔架費(鑒定)收據真實性有異議,并非正規票據,無法證實是誰出具的,無法證實花銷項目與本案有關。對孫XX提交的外購藥物發票有異議,無相關醫囑予以佐證,不同意賠付。對孫XX的誤工費及證明有異議,其誤工費用已經在上一案件中予以賠付,鑒定機構評定誤工損失日為180天,不同意賠付。對孫XX主張的護理費及相關證明有異議,無法證明本次住院需要護理及相關損失。對孫XX提交的摩托車修理費用及證據有異議,其提交的發票日期為近期,無法確定是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不同意賠付。不同意賠償其營養費,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7年2月13日19時許,被告李XX駕駛黑B×××**號小型轎車在齊齊哈爾市××區交通街第一附屬醫院神經分院附近,由南向西轉彎時,與原告孫XX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黑B×××**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孫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齊齊哈爾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富拉爾基交警大隊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齊公交認字[2017]第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孫XX不負交通事故責任。肇事車輛黑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
2017年2月13日,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孫XX被送至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91天,被診斷為:左脛腓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多發性軟組織挫傷、左脛腓骨遠端骨折術后皮膚壞死、左內踝骨部分切口不愈合。醫療費79073.39元,由孫XX墊付。
2017年6月13日,經龍江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法醫鑒定中心作出齊醫附三院法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3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孫XX所受損傷,左踝關節活動喪失達一下肢12%評定為傷殘十級。雙下肢不等長,相差2.1cm評定為傷殘十級。2、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至醫療終結日需1人護理(含固定物取出)。3、損傷后90日內需適當增補營養。4、固定物取出費用約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左右,或按實際發生付給。5、現在可以醫療終結(固定物取出除外)。6、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80日(含固定物取出)。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孫XX在齊齊哈爾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35天,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術后、內固定物外露、骨折延遲愈合。其住院病案中載明:“現病史:患者8個月前因車禍造成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在我院行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術后出現皮膚壞死,局部行轉移皮瓣修復,皮膚愈合欠佳,左踝內側一處創口表面結痂,經久不愈,于一周前結痂脫落后內固定鈦板外露,有少量分泌物,現為進一步診治面再次來我院,門診以‘左脛腓骨骨折術后’收入院。”住院費15172.38元,由孫XX墊付。
2018年7月6日,經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委托,齊齊哈爾和平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齊和平醫院[2018]臨司鑒字2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孫XX評定為二個十級傷殘。
2018年9月6日,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孫XX人民幣1200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孫XX人民幣103213.91元。兩項合計人民幣223213.91元。二、駁回孫XX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案件與本案屬于同一交通事故,相同的原、被告雙方。上述案件中,立案時間為2017年7月11日;原告孫XX在該案的訴訟請求,僅為2017年2月13日住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兩次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各項內容;并無2017年10月23日住院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及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下列兩點:(一)原告孫XX本次主張是否為重復起訴(二)原告孫XX第二次住院(即2017年10月23日)與涉案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三)原告孫XX的各項合理費用
關于原告孫XX本次主張是否為重復起訴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雖然前、后兩次訴訟的當事人相同,且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但是孫XX本次訴訟主張的是在第二次住院期間(即2017年10月23日住院)發生的相關費用,而在前訴中未對該次住院所發生的費用進行處理。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是不相同的,故孫XX在本案的主張不構成重復起訴。
關于原告孫XX第二次住院與涉案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的問題。孫XX向法院提交的診斷書及病案中已明確載明,因其8個月前車禍造成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現內固定物外露等,來醫院再次進行治療。孫XX對其主張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雖然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孫XX第二次住院與本案無關聯性;但是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未申請做因果關系司法鑒定。根據民法證據規則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本案中,孫XX第二次住院治療是上一次住院治療(即2017年2月13日)的延續,其引起住院治療的原因仍然是涉案的交通事故。所以,孫XX第二次住院與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原告孫XX的各項合理費用的問題。孫XX有票據可證實其住院費用15172.38元、門診費用980.00元,合計16152.38元,本院予以確認。孫XX提交的外購藥物發票2242.14元,因無醫囑或診斷書予以證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故該外購藥物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孫XX主張的住院租床費310.00元及出租車擔架費600.00元,其提供的證據均為非正規收據,且無其他證據證實該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故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100.00元,住院35天,即3500.00元。孫XX主張的營養費3500.00元,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按每天3.00元標準支持,住院35天,即105.00元。關于孫XX的誤工費問題,前訴案件中司法鑒定確認的誤工時間180天,并未預估到第二次住院事宜,且第二次住院期間已過受傷后180天,故對孫XX第二次住院所產生的誤工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孫XX的誤工費標準參照已生效的(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5600.0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為住院期間,即5600.00元/月÷30天×35天=6533.33元。關于孫XX的護理費問題,其提供的住院病案載明為二級護理,結合其受傷情況,護理人員應為1人較為事宜;孫XX主張護理人員中其妻子為零售業服務人員,月工資為2500.00元,雖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但不高于當地同行業平均工資,故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時間應為住院期間即35天,其護理費為2500.00元/月÷30天×35天=2916.67元。孫XX主張其摩托車修理費1200.00元,其提交了正規發票和收款收據,以及車輛損失情況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孫XX的合理費用:醫療費1615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00元、護理費2916.67元、誤工費6533.33元、交通費105.00元、財產損失費(摩托車修理)1200.00元,合計30407.38元。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李XX負全部責任,原告孫XX不負責任,雙方對該責任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由李XX承擔100%的責任。李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李XX應負擔部分,應由某保險公司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擔。
因已生效的(2017)黑0206民初975號民事判決書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已賠償12萬元,故在交強險醫療費用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不必賠償,僅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孫XX財產損失費1200.00元。剩余款項,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孫XX財產損失費12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孫XX醫療費1615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00元、護理費2916.67元、誤工費6533.33元、交通費105.00元,合計29207.38元。
三、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辦法: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2.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560.18元,由原告孫XX負擔案件受理費232.30元。(此款原告已經預付,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將其應負擔部分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英凱
人民陪審員 董紅蘭
人民陪審員 劉洪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