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甲與某保險公司、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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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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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2民初7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雙遼市人民法院 2019-09-17
原告:高X甲,女,漢族,農民,現住吉林省雙遼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乙,男,漢族,住雙遼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雙遼市楓樺鈺誠小區。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被告:馬XX,男,漢族,住雙遼市。
原告高X甲與被告、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暫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5008.95元、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康復費等待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另行增加訴訟請求。二、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32日11時45分,馬XX駕駛吉C-6D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長雙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駛入對方車道,與相對方向楊玉平駕駛的吉CSG4**號威志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吉CSG4**號車上乘車人高X甲、岳云、方紅超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原告無責任,馬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雙遼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三次,支出醫療費25008.95元,因原告傷情較重,為維護自身利益,原告依法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自己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營養時限、后續治療費用、康復費用進行鑒定,時候另行增加訴訟請求;后原告經鑒定后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251.32元,其中包括醫療費37169.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76天X100元)、誤工費12190.68元(120天,按照4個月算,4個月X3047.67元)、營養費1800元(30元X60天)、護理費12610.8元(140.12X90天)、后續治療費5000元、交通費1480.00元(四次入院出院、去吉大二院復查、四平中院抽簽及鑒定交通費,以上為實際發生,無票據)、住宿費400元(去長春復查實際發生,無票據,請法院酌情保護),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某保險公司辯稱,馬XX所駕駛的吉C-6D3**號夏利牌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此事故中為四人受傷,應在交強險醫療項下分攤賠付,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我司不同意賠償。
馬XX辯稱,我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此事故我負全責,原告的損失應由我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清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81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一次住院(雙遼市中心醫院)票據3張,第二次住院(雙遼市中心醫院)票據2張,第二次出院至第三次住院前復查費票據3張(復查日期: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3日),第三次住院(雙遼市中心醫院)住院票據1張。住院期間去吉林省人民醫院、吉大二院復查票據9張,第三次出院后至第四次住院前,吉大一院復查3月27日至3月29日票據4張,第四次雙遼市中醫院住院醫療費收據1張,吉林天衡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和鑒定費發票一張,本院經審查認為內容合法予以采信并佐證在卷。對于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庭審中稱因該次交通事故給其造成了交通費損失1480元,因復查需要花住宿費400元,以上屬實際發生,但是無票據,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無法提供相關票據加以佐證,無法原告產生的費用及住宿地點,我公司不同意賠償。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四次入院、出院,并去吉大二院多次復查,并且參與司法鑒定活動,考慮傷者傷情及入出院、復查、參與鑒定必然會發生相應的交通費用,本院酌情保護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不屬必要花費,而且無證據加以佐證,無法證明住宿費是否發生,本院不予保護。
根據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及相關證據,本庭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2018年11月232日11時45分,馬XX駕駛吉C-6D3**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長雙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駛入對方車道,與相對方向楊玉平駕駛的吉CSG4**號威志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吉CSG4**號車上乘車人高X甲、岳云、方紅超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原告無責任,馬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先后到雙遼市中心醫院、雙遼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吉C-6D3**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此起事故發生于前述保險期間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要求二被告給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251.32元的請求是否合理應否予以支持本院認為,馬XX駕駛車輛與楊玉平駕駛車輛相撞,致乘車人高X甲受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馬XX負事故全部責任、高X甲無責任,故馬XX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該肇事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此起事故發生于前述保險期間內,所以對于高X甲各項合理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繼續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高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9283.01元(已扣除醫療費賠償項下給另案原告楊玉平按比例留的醫療費),誤工費12190.68元(4個月X3047.67元),護理費12610.80元(90天X140.12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35084.49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高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42286.83元。以上兩項合計金額為77371.32元。
綜上,為保護公民生命、健康、身體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其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金額35084.49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高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合計金額42286.83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3.00元,鑒定費4017.00元,由原告高X甲負擔817.00元,由被告馬XX負擔495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玉福
人民陪審員 周維維
人民陪審員 張坤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