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XX與某保險公司、徐X、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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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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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601民初2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2019-03-25
原告:殷XX,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第六師六運湖農場。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新疆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第六師六運湖農場。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阜康市誠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系陳XX之夫),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第六師六運湖農場。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300998974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新疆同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殷XX與被告陳XX、徐X、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殷XX及其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被告陳XX及其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陳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3592.70元;2.被告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4日6時35分,被告陳XX駕駛的小型客車,在第六師六運湖農場匯隆苑小區門口拉原告殷XX時,因車門還沒有關好時,被告陳XX就開車,造成原告受輕微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陳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被告陳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被告陳XX的行為給原告身體上造成傷害,經濟上造成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23592.70元。
被告陳XX辯稱,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起訴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原告受傷后,被告陳XX墊付門診醫療費1225.65元,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徐X的答辯意見與被告陳XX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確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根據法律規定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第三者是指因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或者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本案中原告殷XX是投保車輛的乘坐人,屬于本車車上的人員的范疇,不屬于第三者賠償的范圍,在投保車輛未投保車上人員的險種的情況下,被告公司不予賠償合法合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6時35分,被告陳XX駕駛小型客車,在第六師六運湖農場匯隆苑小區門口拉原告殷XX時,因車門還沒有關好,被告陳XX就開車,造成等待上車的人員殷XX受輕微傷的交通事故。
經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在阜康市醫院診斷治療為:1、右外踝骨折;2、右足舟骨骨折。
處理建議:建議石膏固定一月;定期復查拍片(2、7、14、21、30天),全休三個月;不適隨訪。
原告為治療花去醫療費402元。
2017年9月6日,原告殷XX委托新疆衡誠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
2019年1月22日,新疆衡誠司法鑒定中心做出新疆衡誠司法鑒定中心[2019]法醫臨字第064號鑒定意見書。
經鑒定,1、殷XX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的損傷其程度評定為X(十)級傷殘;2、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原告為鑒定支付鑒定費1630元。
原告殷XX經常居住地位于第六師六運湖農場。
2017年度兵團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8455元,兵團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30元。
另查明,被告陳XX與被告徐X系夫妻關系。
被告陳XX駕駛的小型客車登記在被告徐X名下。
該車輛由被告徐X在被告財報昌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投保時間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被告陳XX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225.65元。
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損失有:醫療費402元、誤工費19218.08元(58455元÷365天×12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90日)、護理費9609.04元(58455元÷365天×60天)、殘疾賠償金73460元(36730元×20年×10%)、鑒定費163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
原告的醫療費1225.65元被告陳XX已墊付,故原告未進行主張,上述原告的損失為110319.1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殷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阜康市醫院醫療證明書、門診病歷、影像診斷報告單、醫療門診收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新疆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第六師六運湖農場柳蔭街社區出具的證明、交通費票據,被告陳XX提交的阜康市人民醫院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副本)、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駕駛證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依據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被告陳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殷XX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該認定書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確認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原告起訴的合理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原告醫療費402元、營養費2700元,合計3102元。
傷殘賠償金73460元、護理費9609.04元、誤工費19218.08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105587.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付。
對于鑒定費1630元,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該項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內賠付。
對于被告陳XX墊付的醫療費1225.65元,理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陳XX。
原告主張誤工損失22333.80元、護理費11166.90元,因原告經常居住地位于第六師六運湖農場,誤工損失應按2017年度兵團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8455元為標準進行計算,故認定誤工費為19218.08元,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故認定護理費為9609.04元,對于原告起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營養費10800元,本院根據五家渠市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為2700元(90天×30元),對原告起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交通費800元,結合原告的傷情及住院就醫的情況酌定300元,對原告起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原告為“上車人員”,故屬于車上人員,不符合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的意見,根據庭審查明,原告受傷部位在右腳,系被告陳XX駕駛的小型客車的輪胎所壓致傷,屬于等待上車的人員,不屬于車上人員,被告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辯解意見,因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XX各項經濟損失110319.1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被告陳XX、徐X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三、駁回原告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6元(減半收取)、郵寄送達費266.40元,合計1652.40(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殷XX負擔148.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03.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進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雷有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