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呂XX、冠縣運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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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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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9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5-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負責人:馮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XX,男,漢族,住山東省梁山縣。
被告:冠縣運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冠縣。
法定代表人:呼XX,該公司經理。
原告與被告呂XX、冠縣運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縣汽車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號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XX、冠縣汽車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呂XX、冠縣汽車公司支付其公司墊付的車輛修理費555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9日11時40分,呂XX駕駛XXX號(XXX)重型貨車在沿連霍線行駛至連霍線2055公里400米時,與魏尚輝駕駛的XXX號小型客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榆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呂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魏尚輝無責任。魏尚輝駕駛的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后,魏尚輝的車輛在中車集團蘭州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維修,確定維修費5550元,后某保險公司已將維修費支付魏尚輝,現某保險公司向呂XX、冠縣汽車公司追償無果,故訴至法院。
呂XX、冠縣汽車公司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魏尚輝、呂XX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榆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中車集團蘭州汽車工業有限公司開具的維修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支付的5550元維修費轉賬單、機動車輛權益轉讓書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9日11時40分,呂XX駕駛冠縣汽車公司所有的XXX(XXX)重型貨車在沿連霍線2055公里400米時,與魏尚輝駕駛的XXX的小型客車碰撞,致兩車受損,魯P車部分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榆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XX負全部責任;魏尚輝所有的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2018年5月9日,經某保險公司定損確認車損金額為5550元,后XXX號的小型客車經中車集團蘭州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維修后,某保險公司向魏尚輝全額支付5550元車輛維修費,現某保險公司起訴要求呂XX、冠縣汽車公司支付其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555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就涉案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XXX號小型客車損失對魏尚輝進行賠償,就涉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呂XX負全部責任,而呂XX駕駛的XXX(XXX)號重型貨車,所有人為冠縣汽車公司,故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向魏尚輝予以賠償后,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魏尚輝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呂XX和冠縣汽車公司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二者的法律關系,呂XX在駕駛過程中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中關于嚴禁超載、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等規定,呂XX主觀上具有過錯,該行為與事故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冠縣汽車公司是XXX(XXX)重型貨車的所有人,冠縣汽車公司對車輛是否符合安全運行標準、是否合規運行等問題具有提示、管理及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呂XX與冠縣汽車公司屬于共同侵權,應由呂XX、冠縣汽車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對某保險公司提出要求呂XX、冠縣汽車公司承擔有關“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舉證證明具體的支出明細,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呂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款5550元,冠縣運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呂XX、冠縣運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強唐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記員 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