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XX與某保險公司、郎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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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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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4民初320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琿春市人民法院 2019-06-03
原告:谷XX,男,漢族,戶籍住址吉林省安圖縣,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吉林何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吉林省龍源西街**。
負責人:胡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職員。
被告:郎XX,男,漢族,戶籍住址吉林省琿春市,住吉,住吉林省琿春市>被告:王XX,男,漢族,戶籍住址黑龍江省北安市,住吉,住吉林省琿春市>原告谷XX與被告、郎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被告郎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谷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郎XX、王XX賠償谷XX醫療費1649.02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100元、傷殘賠償金56638元、誤工費25221.60元、護理費12610.8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被撫養人谷俊博生活費7017.85元、馬桂珍生活費2005.1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125742.37元。2.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超過部分由郎XX、王XX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20時50分許,郎XX駕駛×××號出租車行駛至琿春市××街段時,谷XX準備乘坐此出租車,谷XX一條腿步入出租車后,因出租車車門碰到谷XX鼻子導致鼻子大量出血,谷XX因頭暈墜落到出租車外,出租車行走的過程中致使谷XX右腿被車輪壓傷。谷XX受傷后到延邊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1日,被診斷為右外踝骨骨折、右脛骨骨折、鼻外傷、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突近眼眶內壁骨折等。經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谷XX無責任。經鑒定谷XX10級傷殘(有外踝骨折,導致右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后續治療費15000元、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1人護理90日。谷XX支付鑒定費2500元。谷XX受傷前被撫養人為兒子谷俊博和母親馬桂珍,谷俊博谷俊博的共同撫養人為谷XX和孫桂芳;馬桂珍馬桂珍共同撫養人為5名子女,分別為谷XX、谷風芹、谷風林、谷鳳英、谷鳳貴,馬桂珍沒有勞動能力,沒有退休工資。谷XX主張谷俊博的生活費7017.85元(20051元/年×7年×10%÷2人)、馬桂珍的生活費2005.10元(20051元/年×5年×10%÷5人),合計9022.95元。谷XX受傷之前打零工,谷XX按居民服務行業的標準主張誤工費25221.60元(140.12元/日×180日)、護理費12610.80元(140.12元/日×90日)、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郎XX駕駛的×××號出租車登記在王XX名下,郎XX受雇于王XX從事出租車客運工作,×××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為30萬元。郎XX墊付谷XX在延邊大學附屬醫院的住院費49522.05元。谷XX受傷后,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承擔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理賠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沒有異議,對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對精神撫慰金沒有異議,鑒定費在交強險范圍外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同時,谷XX是在上車過程中沒有坐穩,導致受傷,根據以往的案例及相關規定,谷XX是乘客,鑒于王XX投保乘客險情況,某保險公司在限額2萬元范圍內承擔責任。王XX投保商業險保額為30萬元。
郎XX辯稱,對谷XX主張的各項費用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郎XX是駕駛員,王XX是車主,郎XX租賃王XX輛運營,但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郎XX墊付谷XX在延邊大學附屬醫院的住院費49522.0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王XX辯稱,與郎XX的意見一致,對谷XX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無異議,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谷X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戶口本、延吉市進學街道南陽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房屋產權證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琿春市人民醫院門診手冊、延邊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手冊、門診醫療票據6張、影像報告單4張、出院診斷書、病歷、延邊醫院住院費票據、費用清單、結婚證、出生證明、安圖縣明月鎮二青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馬桂珍身份證明、戶口本、鑒定意見書、鑒定費電子發票、商業險代抄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谷XX提供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詢問筆錄和視頻:
1.郎XX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8年4月11日20時,我駕駛×××號出租車沿琿春市建設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琿春市“劉二郎烤骨頭”店面門口時,有四個人要打車,我停車后,副駕駛室上一個男的,還有一個男的繞到我這邊付錢。那個人付錢后,我的車向前行駛了十多公分左右,我就聽到車輛后面有個人喊“還沒有坐上車”,我又停車了,我看到車輛右側后門撞到這個人的鼻子了。緊接著受傷的人坐在地上。我駕駛車輛把傷者和其他三個人送醫院去了,我就報了警。傷者在開車輛后門時候,我不知道,有人喊完,后我發現車輛后面有傷者,我發現傷者的時候,我駕駛車輛右后側門是開著的。”
2.谷XX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出租車把我刮倒了,所以我受傷。2018年4月11日20時許,我和同事徐峰、我舅哥孫寶強在琿春市“劉二郎烤骨頭”面前打算打出租車回馬可波羅酒店住宿。當時,我開出租車副駕駛后座的車門,徐峰已經坐副駕駛位置了,我回頭與孫寶強的朋友江海打了招呼,我就彎腰打算要進出租車時,出租車突然加速開走了,副駕駛室后面的車窗框上面的窗框就正好打到我的鼻子上,把我打蒙了。后來,我發現自己右腿骨折了,都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當時,我應該用右手打開車門,彎著腰、低著頭,雙腳和整個身體都在車體外面,回頭打聲招呼后,還沒有進到出租車內。孫寶強已經付完車費了。當時出租車行駛時,對我沒有提示,突然起速,向前行駛。我的右腿受傷,鼻梁骨右側眼眶骨折。等我清醒過來時候,已經在市醫院了。”
3.孫寶強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我妹夫叫谷XX。2018年4月11日20時許,在琿春市“劉二郎烤骨頭”門前,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車輛是×××號。當天我和谷XX,谷XX同事在“劉二郎烤骨頭”店吃飯,吃完飯我們四個人在“劉二郎烤骨頭”門前打車,有一輛出租車停在我們面前時,我就轉過身去付5元。我剛轉過來,我谷XX開出租車右后門,還沒坐上車,出租車就向前行駛了,行使了沒有多少米,出租車又停了,我看到谷XX坐在地上,鼻子出血。出租車駕駛員把谷XX送醫院去了。發生交通事故時谷XX的頭部與出租車右后門內側接觸。發生交通事故后,谷XX坐在地上,離車有多少米遠,我不清楚。當時我付完車費,沒有看到谷XX上車。”
4.徐峰的詢問筆錄,主要內容為,“2018年4月11日20時許,我和谷XX從“劉二郎烤骨頭”店出來谷XX的兩個朋友送我們,我就先坐到副駕駛位置,谷XX要坐出租車后排,當谷XX的兩個朋友爭著付出租車費用,其中一個人付費用后,出租車就突然起步了。之后我就聽見“當”的一聲,我開車門下去了,谷XX當時跪在地上起不來,鼻子也出血。出租車起步的時候,沒有人讓出租車司機開車,我坐在副駕駛位置,這一點我很清楚。我沒有看見谷XX怎么受傷。我們就讓出租車司機把傷者送醫院,司機同意,我們一起去市醫院對谷XX進行治療。
谷XX以上述證據1、2、3、4證明事故發生的過程,谷XX受傷時車輛屬于運行狀態,谷XX受傷的地點在車下,且谷XX受傷是因車輪碾壓腳部及墜落倒地導致人身受到損害,谷XX屬于車下人員,不是車上人員,因此谷XX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5.監控視頻一份,證明谷XX受傷時車輛屬于運行狀態,谷XX受傷的地點在車下,且谷XX受傷是因車輪碾壓腳部致使,谷XX屬于車下人員,不是車上人員,因此谷XX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本院認為,證據5監控視頻顯示的內容,與谷XX在起訴狀上陳述“谷XX一條腿步入出租車后,因出租車車門碰到谷XX鼻子導致鼻子大量出血,谷XX因頭暈墜落到出租車外”的內容吻合,且與證據1郎XX陳述相佐證,本院對監控視頻、證據1、谷XX的上述陳述,予以采信,但證據2谷XX的陳述中“雙腳和整個身體都在車體外面”和證據3孫寶強的陳述中“還沒坐上車,出租車就向前行駛了”的內容,與上述視頻顯示內容不一致,本院對該部分內容,不予采信,其他證據的內容,本院予以采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本案中,谷XX主張自己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相應損失的主張,與查清的事實不符,該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4月11日20時50分許,郎XX駕駛×××號出租車行駛至琿春市××街段時,谷XX準備乘坐此出租車,谷XX一條腿步入出租車后,因出租車車門碰到谷XX鼻子導致鼻子大量出血,谷XX因頭暈墜落到出租車外,出租車行走的過程中致使谷XX右腿被車輪壓傷。谷XX受傷后到延邊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1日,經診斷為右外踝骨骨折、右脛骨骨折、鼻外傷、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突近眼眶內壁骨折等。經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郎XX負事故全部責任,谷XX無責任。經鑒定谷XX被評定為10級傷殘(有外踝骨折,導致右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后續治療費15000元、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1人護理90日。谷XX支付鑒定費2500元。谷XX受傷前被撫養人為兒子谷俊博和母親馬桂珍,谷俊博谷俊博的共同撫養人為谷XX和孫桂芳;馬桂珍馬桂珍共同撫養人為5名子女,分別為谷XX、谷風芹、谷風林、谷鳳英、谷鳳貴,馬桂珍沒有勞動能力,沒有退休工資。谷XX主張谷俊博的生活費7017.85元(20051元/年×7年×10%÷2人)、馬桂珍的生活費2005.10元(20051元/年×5年×10%÷5人),合計9022.95元。谷XX受傷之前打零工,谷XX按居民服務行業的標準主張誤工費25221.60元(140.12元/日×180日)、護理費12610.80元(140.12元/日×90日)、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另查明,郎XX駕駛的×××號出租車登記在王XX名下,郎XX受雇于王XX從事出租車客運工作,×××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為30萬元。郎XX墊付谷XX在延邊大學附屬醫院的住院費49522.05元。
本院認為,谷XX與梁喜春、王XX、陽光保險之間的訴訟爭議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案中,谷XX不是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在乘車險范圍內賠償谷XX損失20000元。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9022.95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500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谷XX的兒子谷俊博需要由谷XX和孫桂芳共同撫養,谷XX的母親馬桂珍需要五個子女共同撫養,且年老沒有勞動能力,谷XX主張的谷俊博的生活費7017.85元、馬桂珍的生活費2005.10元訴訟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谷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郎XX與王XX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本案中,郎XX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王XX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郎XX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谷XX要求郎XX與王XX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谷XX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如下:醫療費1649.02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100元、郎XX墊付的谷XX的住院費49522.05元、傷殘賠償金56638元、誤工費25221.60元、護理費12610.8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022.95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175264.42元。
某保險公司在乘車險范圍內賠償20000元。
郎XX、王XX賠償剩余的155264.42元(175264.42元-20000元),扣除郎XX墊付的49522.05元,還應當賠償105742.3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給谷XX20000元;
二、郎XX、王XX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給谷XX105742.37元;
三、駁回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5元,由郎XX、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美淑
人民陪審員 郎艷芳
人民陪審員 鄭小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