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寶寶與被告張陽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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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民初184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環縣人民法院 2019-07-25
原告王寶寶,男,甘肅省環縣人。
被告張陽陽,男,甘肅省環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甘肅省環縣。
負責人李保峰,該公司經理。
原告王寶寶與被告張陽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寶寶、被告張陽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4月5日23時40分許,被告張陽陽臨時停放在環縣環城鎮河對坡路段處的X號小型汽車溜車,與對向行駛的原告駕駛的X1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聯系人員將受損車輛拖至環縣匯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原告支付拖車費300元。同年4月8日,原告將受損車輛送至環縣眾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19313.50元。2019年4月8日,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62282242019800048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陽陽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另,肇事車輛X號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要求:一:原告車輛維修費19313.50元,拖車費300元,共計19613.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下剩部分由被告張陽陽賠償。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張陽陽辯稱:原告所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的車型、號牌、事故認定均屬實。肇事車輛X號小型汽車系本人所有,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黃光會。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向本人支付原告事故車輛維修費2000元。原告訴請的車輛維修費不合理,未經第三方定損。事故發生后,原告肇事車輛損壞部分有前杠、左大燈、左葉子板、引擎蓋。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5日23時40分許,被告張陽陽所有的X號小型汽車,臨時停放在環縣環城鎮河對坡路段處溜車,與對向行駛的原告王寶寶駕駛其所有的的X1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將受損車輛送至環縣眾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維修費19313.50元,拖車費300元。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第62282242019800048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陽陽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寶寶無事故責任。
另,肇事車輛X號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019年度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該保險公司向被告張陽陽支付原告王寶寶事故受損車輛維修費2000元。肇事車輛X號小型汽車登記車主為黃光貴,被告張陽陽系實際車主;X1號小型汽車登記車主為郭紅旭,原告王寶寶系實際車主。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修理清單、增值稅發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賠款通知書、保險單抄件、照片、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原告王寶寶因交通事故財產受損起訴要求被告張陽陽賠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為被告所駕車輛承保了交強險,但該公司已在其保險限額內向被告支付了原告事故受損車輛維修費,其不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由張陽陽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寶寶事故無責任,該認定客觀公正,應予采納。被告張陽陽對原告事故受損車輛維修費有異議,認為費用過高。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維修清單、結合肇事車輛受損部位照片,認為原告事故受損車輛維修部位、價格較為真實,應當作為定案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寶寶所有的X1號小型汽車修理費19313.50元,拖車費300元,共計19613.50元。由被告張陽陽賠償;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被告張陽陽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敬雪峰
人民陪審員 梁雄堂
人民陪審員 郭 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