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史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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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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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202民初8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 2019-08-14
原告:徐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景德鎮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景德鎮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XX,男,漢族,上饒市鄱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上饒市信州區三江大道**。
負責人:蒙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婁XX,江西贛東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史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高X、被告史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5023.9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0日13時10分許,被告史XX駕駛號牌為贛H×××**的小型轎車,沿嵐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歷堯菜市場路口地段時,與由徐XX騎行、搭乘王根妹的二輪電車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及王根妹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史XX駕車逃逸。該次交通事故經景德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史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根妹無責。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景德鎮市中醫醫院進行治療,住,住院97天次事故導致原告左鎖骨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原告委托景德鎮科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對原告后續治療費鑒定為10000元。另查,贛H×××**號車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現因原、被告雙方調解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史XX辯稱:我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我逃逸駕駛不認可,這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原告產生的,原告徐XX及王根妹在下雨天兩個人披著雨衣騎行撞著我的車門,我當時并不清楚其二人發生受傷的事情,所以才開車走掉,所以并不是我主觀意識的逃逸,而在事發后我也與原告進行調解,但無法調解成功,應判定為原告負主要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贛H×××**號轎車在答辯人處僅投保了交強險,因本案肇事者史XX其駕照被暫扣屬于無證駕駛,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本案中法院判決了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答辯人有權向史XX追償,答辯人保留追償權;2、關于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答辯人認為過高,具體如下:誤工費答辯人認為原告未提供其因傷誤工導致其收入實際減少的證明,且原告屬于退休人員,不應支持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標準過高,時限過長,根據法律規定護理期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營養費過高,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交通費票據證明該項損失答辯人不予認可,后續治療費答辯人認為過高,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答辯人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供的戶口,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其為農村戶口;2、對原告提供的失地證明,二被告質證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綜合全案考慮,原告的戶口上清楚的載明系居民戶口且原告提供的失地證明也證實原告是失地農民,再綜合原告戶籍所在地為城中村,其行政區劃已經劃為城市區劃,綜合以上各項證據本院認定原告為城市戶口。3、對原告提供的查詢被告駕照的查詢單,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被告系無證駕駛,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史XX在其駕照超分而被交警部門暫扣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屬實,但是是否可依據暫扣駕照就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將在下文論述。4、對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以及銀行流水,被告史XX對其不予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不符合證據要件,以及流水不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該兩份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事故發生之前在證明出具的單位工作且工資收入為每月2400元的事實。5、對護理費收條,二被告質證皆不認可,本院認為該護理人員并未出庭接受詢問,無法確定其真實性,本院對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按照本地區的相關參數進行酌定。
結合當事人陳述、舉證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13時10分許,被告史XX駕駛號牌為贛H×××**的小型轎車,沿嵐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歷堯菜市場路口地段時,與由徐XX騎行、搭乘王根妹的二輪電車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及王根妹受傷的交通事故。該次交通事故經景德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史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徐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根妹無責。原告徐XX受傷后,被送至景德鎮市中醫醫院進行治療,于2019年4月17日出院,共計住院97天,醫院建議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此次事故導致原告左鎖骨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原告委托景德鎮科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對原告后續治療費鑒定為10000元。
另查明,涉案車輛贛H×××**號小型轎車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史XX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該爭議焦點:關于駕駛證暫扣期間是否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扣留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是對駕駛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史XX在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的規定,法律已經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負面評價。并不當然因為駕駛員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而影響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故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徐XX的損失。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史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員徐XX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均無異議,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史XX就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所承擔的責任比例本院認定為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后的70%。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徐XX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核算如下:1.醫療費33177.06元;2.營養費4850元(97天×50元/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5820元(97天×60元/天);4.護理費本院酌定按120元/天計算,即11640元(97天×120元/天);5.誤工費,原告主張按2400元/月計算,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住院天數及醫院建休天數計算為10160元(2400元/月/30天*127天);6.交通費,原告主張按10元/天計算,符合有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即970元(97天×10元/天);7、后續治療費:10000元;8、鑒定費600元;本案原告徐XX的損失合計為76617.06元(不包含鑒定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兩名受害者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故應對另一被侵權人預留交強險賠償款相關份額,據查,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另一傷者王根妹已在本院起訴,案號為(2019)贛0202民初807號,其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范圍項下損失金額為66456.65元,本案原告徐XX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范圍項下損失金額為53847.06元(醫療費3317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20元、營養費485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被侵權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范圍項下總損失金額為120303.71元,其中徐XX損失占該總損失的45%,王根妹損失占該總損失的55%。故原告醫療費用賠償范圍項下損失徐XX53847.06元,此款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按損失所占比例向原告支付4500元,剩余款項49347.06元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史XX賠償34542.9元(49347.06元×70%);原告徐XX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損失計22770元(護理費11640元、交通費970元、誤工費10160元),本事故另一傷者王根妹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損失計99425.2元,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被侵權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范圍項下總損失金額為122195.2元,其中原告徐XX損失占該總損失的19%,王根妹損失占該總損失的81%。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賠償限額內賠付給原告徐XX20900元,剩余款項1870元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史XX賠償1309元(1870×70%)。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徐XX25400元(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內20900元+醫療費項下4500元),被告史XX賠償原告徐XX35851.9元(醫療費34542.9元+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內1309元)。
綜上,對原告徐XX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徐XX25400元。
二、被告史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徐XX35851.9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5元,減半收取768元,鑒定費600元,合計1368元,由原告徐XX負擔246元,被告史XX負擔11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