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劉XX、某保險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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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民初1100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2019-08-12
原告:李XX,女,漢族,上海峰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職員,住上海市浦東新區。(電話號碼:138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吉林郭新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號碼:136XX******)
被告:劉XX,男,漢族,出租車司機,住白山市渾江區。(電話號碼:180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20601944390XXXX。
負責人:于XX,總經理。(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公司工作人員。(電話號碼:176XX****XX)
原告李XX與被告劉XX、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甲、劉X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9917.57元、護理費2382.04元(17天X14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7天X100元)、誤工費7034元(34天X206.89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1233.6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6日14時23分,范振海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渾江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渾江大街與國安路交匯處左轉彎時,與被告劉XX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載乘李XX,呂亭亭,姚磊,畢艷華)沿渾江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嚴重損壞,車上人員李XX、呂亭亭、畢艷華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白山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7天,共花費醫療費9712.82元、住院期間二級17天。原告受傷,因原告與被告劉XX系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劉XX沒有將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因此,被告劉XX應承擔違約責任。劉XX系XXX號轎車所有權人,該車于2018年3月26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每座1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告劉XX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綜上,原告依法請求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X承擔。
訴訟過程中,李XX將“誤工費7034元(34天X206.89元)”訴訟請求變更為“誤工費4600元(20天X230元)”。
劉XX辯稱,1、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應參照住院期間和醫療機構診斷中建議的休息時間來確定。誤工費應當提供收入證明,勞動合同及減少收入的證明子以確定。護理費應按照按護理證明記載的護理等數和護理期限計算。2、答辯人于2018年3月26日為XXX號轎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每座限額為10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一年。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10萬元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綜上所述,望貴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肇事車輛XXX號在我公司投保車輛人員責任險每座10萬元及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但因保險車輛無責,我公司主張不予賠償,應當由對方車輛賠償。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1月26日14時23分許,范振海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渾江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渾江大街與國安路交匯處左轉彎時,與劉XX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載乘李XX、呂亭亭等人)沿渾江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乘車人員李XX、呂亭亭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范振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李XX到白山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足部損傷、頭部損傷等。住院治療17天(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12日),二級護理17天,住院費8690.10元、門診治療費827.89元。2019年3月28日,李XX在浦東新區周浦醫院門診復查費用85.60元。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李XX誤工期限申請司法鑒定(鑒定費1480元)。吉林華遠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李XX此次外傷傷情的誤工期限以20日為宜。
依據吉林華遠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李XX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療費9603.59元(住院費8690.10元+門診治療費827.89元+復查費8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7天X100元/天)、護理費2382.04元(17天X140.12元/天)、誤工費2802.40元(20天X140.12元/天)、交通費200元,合計16688.03元。
XXX號出租車的經營人為劉X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每座責任限額1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
上案件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門診票據、住院費收據、護理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劉XX作為承運人,負有將乘客李XX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劉XX應當對李XX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劉XX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故李XX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關于李XX外購藥的問題。經查,在沒有醫囑的情況下,李XX在白山康達大藥房及廣東健客醫藥公司購買藥品。故對該部分藥費不應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李XX醫療費9603.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護理費2382.04元、誤工費2802.4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6688.03元;
二、鑒定費148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由李XX負擔6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減半收取165元,由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慶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