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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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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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48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506室。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X,男,漢族,住嵊州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68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直接改判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根據上訴人提供的過磅單,車輛實際載重49.38噸,超載超300%,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實施條例。2、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例責任免除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屬于責任免除范圍。
被上訴人姜XX未能到庭應訴。
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16.7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浙DXXXXX號重型貨車的所有人為嵊州市宏威電器有限公司,該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2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4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的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乘客的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7日0時-2019年10月26日24時止。同時還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
2019年6月2日,姜XX駕駛浙DXXXXX號重型貨車,途徑嵊州市王院鄉三王村地方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和姜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姜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姜XX被送往嵊州市人民醫院醫治,經診斷為頭部外傷,胸部損傷等,花費醫療費486.77元,診斷證明需誤工15天。
另認定,浙DXXXXX號重型貨車核載15370kg,事故發生時該車實際載重49380kg。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超載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十八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同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作了相應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依據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姜XX駕駛的浙DXXXXX號重型貨車系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和姜XX受傷,車輛超載是否為該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并未作出認定;同時,縱觀《示范條款》關于責任免除的相應規定,亦不能得出某保險公司可以車輛超載為由而拒賠的條款。故某保險公司的關于因超載而責任免除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其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因姜XX并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且其系被送往嵊州市人民醫院醫治,所提供的醫療費票據亦僅顯示為事故發生當天,故對其交通費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可以列入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486.77元、誤工費為182元/天X15天=2730元,上述合計3216.77元。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姜XX醫療費等損失合計人民幣3216.77元,款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姜XX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當事人在二審均未能提出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針對上訴請求和理由審理認為,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雙方就本案訟爭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種約定了相關免責條款。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除引用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有誤需要指正,其他處理結論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單衛東
審判員 黃葉青
審判員 張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陳燁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