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16朱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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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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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541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朱XX,女,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江蘇申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201室。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江蘇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江蘇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修車款1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朱XX于2018年11月8日為其所有的蘇B×××××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2019年8月16日23時09分許,沈達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市江陰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世紀大道路口時,與前方等紅綠燈的季天緣駕駛蘇B×××××的小型轎車發生追尾,致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后于2019年8月17日12點左右報警并接受調查。經認定,當事人沈達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季天緣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蘇B×××××小型轎車共花去修理費15000元,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及時賠付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現被告未予理賠,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朱XX主張的蘇B×××××小型轎車的車損15000元,蘇B×××××小型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但其公司不需要賠償:1、本次事故發生于2019年8月16日23時許,通過事故發生地的監控錄像可知,雙方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均下車交談表明雙方對事故的發生是明知的,但未向公安或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直到第二天的中午才進行補報案,導致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沈達是否飲酒駕駛,根據保險法21條規定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沈達明知事故的發生仍駕車離開事故現場,該行為構成逃逸,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第92條及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點約定,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對免責事項其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說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23時09分許,沈達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市江陰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世紀大道路口時,與前方等紅綠燈的季天緣駕駛蘇B×××××的小型轎車發生追尾,致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后于2019年8月17日12點左右報警并接受調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沈達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季天緣不負責任。
季天緣于2019年8月19日在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書寫的陳述內容如下:2019年8月16日晚23時09分左右,其駕駛蘇B×××××的小型轎車在江陰大道由西向東轉入世紀大道路口,在等紅燈期間,其為左轉彎車道第一輛,直行綠燈亮,其車啟動,空檔向前,后車追尾其車,當時沒有報警,第二天中午前往理賠中心。季天緣當庭陳述如下:事發當晚,其到江陰萬達后面的城西小學路邊找孫蕾和沈達聊天,后10點半許和沈達從江陰回周莊,在江陰時其車輛被沈達的車輛追尾,雙方下車查看。因緊張忘記報警,沈達也沒有想起來報警,他說明天再說,趕緊回去睡覺,明天還要工作。第二天中午就去理賠中心理賠的。當晚聊天的時候沈達很清醒,大家都沒有喝酒。
沈達于2019年8月19日在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書寫的陳述內容如下:2019年8月16日23時09分許,其駕駛蘇B×××××小型轎車于江陰大道由西向東轉入世紀大道,在等紅燈期間,前方車輛往前動一下,其跟前進,發生了追尾,當時忘記報警,第二天直接去了理賠中心。沈達當庭陳述如下:其當天晚上在家里吃的晚飯,晚飯后孫蕾發其微信讓其去陪她聊天,其便來到江陰萬達后面的城西小學附近,后季天緣也過來的。十點多鐘,其和季天緣一起回周莊,在江陰時,其車輛追尾了季天緣的車輛,以為快速理賠就能處理的,就和季天緣講好明天去理賠中心理賠。當晚吃晚飯時和聊天時均沒有喝酒,因為其有疾病不能飲酒。
審理中,朱XX提供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證實沈達于2019年7月8日發生工傷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時還在服用消炎藥,不能飲酒;并提供2019年2月17日門診病歷,證實其患有疾病,不能飲酒。
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現場事故視頻,事故發生后,沈達下車告知季天緣,季天緣下車查看,后雙方均駕車離開,沈達的行為基本正常。
另查明,朱XX為蘇B×××××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154980元)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蘇B×××××小型轎車維修費為15000元。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確認蘇B×××××小型轎車損失為15000元。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了投保單及保險條款,證明其公司對免責事項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但朱XX否認投保單上的簽名系其所簽,經本院釋明后,某保險公司未對投保單上朱XX的簽名要求鑒定。
上述事實,有朱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維修費發票,沈達、季天緣在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及當庭的陳述、門診病歷、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現場視頻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朱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蘇B×××××小型轎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15000元予以認可。關于某保險公司提供投保單及保險條款,但對投保單上“朱XX”的簽名,在朱XX否認本院釋明后未申請對簽名進行鑒定,故某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事故發生后未馬上報案,直到第二天中午才進行補報案,導致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沈達是否飲酒駕駛,根據保險法21條規定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審理中朱XX提供沈達患有疾病不能飲酒的證據,季天緣亦到庭證明了當晚沈庭未喝酒,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現場視頻沈達的行為基本正常。綜上,可以認定事故發生時沈達不存在酒駕的情況,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沈達屬逃逸的主張,本案中沈達也不屬于逃逸的情形,對某保險公司該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應向朱XX支付保險理賠款15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朱XX保險理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43元(朱XX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朱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芝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