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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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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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3民初12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張XX,男,回族,住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XXXX。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7585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一年,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2019年9月12日張駿強駕駛冀JXXXXX號車行駛至滄州市黃驊市與張單駕駛的蒙AX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黃驊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張駿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應由被告依法承擔,因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核實標的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并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告主張的損失在質證時發表詳細意見,其中車輛損失主張的金額過高,應當扣除相應的殘值部分。不承擔本案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15時16分,張駿強駕駛冀JXXXXX號小型載客汽車,在河北省黃驊市與張單駕駛的蒙AXXXXX號小型載客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駿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張XX系冀J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在被告處投保了限額為89219.2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又查明,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XXXXX號車輛車損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車損為70507元。原告支付公估費42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冀JXXXXX號車輛施救費1150元。
本院認為,原告的冀JXXXXX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故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由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予以賠付。關于原告主張的車損,被告雖對車損鑒定持有異議,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間內申請鑒定人出庭,而該鑒定報告系經法定程序由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員依法作出,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定。施救費系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認定。鑒定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予賠付。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75857元(70507+4200+11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張XX保險理賠款7585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 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