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龔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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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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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68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責任人:金李沈,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葉XX,浙江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龔XX,女,漢族,住浙江省義烏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浙江銘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8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車輛損失以實際維修的發票為準。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1、案涉車輛損失不能以金華天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金天證[2019]05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為依據,鑒定報告只是一種參考,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龔XX還需要提交維修發票、清單及零部件更換清單等材料來證明車輛的實際車輛損失及支付的維修費。且該金額包含了稅費及實際更換與評估之間的差異,因此對金額不予認可。2、本案的車輛修理費不應該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投保單上并未投保指定修理廠險,修理單位應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未協商應視為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其實際修理情況不予認可。3、本案中龔XX提交的施救費發票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一個月,此費用的真實性存在異議。
龔XX答辯稱:1、本案龔XX的車輛出險后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定損義務,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對龔XX主張的車損不予認可,已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2、本案車輛損失金額是一審法院依照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選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書所確定的;3、龔XX對重新鑒定確定的車輛損失認可,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時也認可,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鑒定報告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故一審法院依據重新鑒定報告作出的車輛損失作出判決并無不當。4、某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車輛損失賠付責任,而非維修費賠付責任,車輛損失在事故發生時就已經實際存在,是否進行維修并不影響車輛損失的確定,況且本案車輛損失是通過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確定,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應當進行實際維修來確定賠付金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本意和目的,車輛維修與否不影響本案財產保全合同的處理。5、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樓房及兩輛車損害的嚴重后果,進行合理施救是必要的,施救單位出具給龔XX的票據雖然與事故時間存在一定時間差,但并不影響龔XX支付施救費的事實。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龔XX的施救費存在不合理性。6、訴訟費和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60260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金額為604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1、原被告對案涉車輛損失價值。原告提交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602600元。被告提出質證意見,認為原告車輛損失要通過被告定損和相應的維修廠修理為依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被告提請了重新鑒定。在訴訟過程中,依被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金華天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一份,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555197元。對該評估報告,原告無異議,被告認為僅僅是一個參考,車輛損失還是要以實際維修更換的項目為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對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并無充分理由否定該評估結論的合理性,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結論部分推翻了原告自行委托評估的評估意見,案涉事故車輛的損失應以一審法院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后得出的結論為準,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555197元。2、車輛施救費金額。原告提供施救費發票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花費施救費1500元。被告認為施救費發票與事故時間間隔了一個多月,對其真實性及關聯性有異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車輛受損程度已致車輛不能行駛,應當進行施救,原告解釋稱施救費為事后交納,故發票開具時間延后,該解釋合理,予以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施救費為1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將其所有的浙G×××××號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雙方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告應對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理賠車輛損失是否以提供車輛修理費發票為前提。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是否維修,保險人都負有按照損失價值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被告認為原告應提供車輛修理費發票才能理賠及協商修理機構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原告的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損失價值為555197元,被告應予理賠。評估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范圍,應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部分,予以支持;于法無據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龔XX車輛損失保險金555197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556697元。二、駁回原告龔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21元(已減半收取,原告預交),由原告龔XX負擔23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683元;評估費7300元(被告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7日,李磊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浙G×××××號輕型普通貨車從義烏市江東街道龔大塘到孔村一區,同日13時12分,自東往西通過義烏市江東街道孔村一區49幢處交叉路口時,與自北往南直行通過該交叉路口的由龔XX駕駛的浙G×××××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后浙G×××××號小型汽車又沖上人行道,碰撞行人邱啟星及孔村一區49幢居民樓房,造成兩車、樓房部分損壞及邱啟星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認定:李磊和龔XX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邱啟星無責任。龔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9408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1日10:00起至2019年10月1日24:00止。2019年7月25日,經龔XX委托,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浙G×××××機動車在2019年6月17日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做出金大明(損)字[2019]53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載明: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價格為人民幣602600元整。2019年10月10日,經一審法院委托,金華天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龔XX駕駛的浙G×××××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做出金天證[2019]052號委托標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載明:在價格鑒定基準日對龔XX駕駛的浙G×××××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為人民幣555197元。某保險公司因該鑒定申請預付鑒定費7300元。另查明,龔XX還因事故支付了施救費1500元。
本院認為,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可以明確涉案事故造成的龔XX的車損金額,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車損金額。施救費是因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根據發票可以表明龔XX支付了施救費用,某保險公司也應當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未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做出明確認定,在事實認定上,本院予以補正。本案一審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93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童耐萍
審判員 鄭林軍
審判員 韋紅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黃暉
代書記員 徐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