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3某保險公司與陳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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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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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3民初241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陳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
原告與陳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搶救費共計7816.7元;2、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7日,張國清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到洪澤區外國語實驗小學門口,與陳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陳X受傷的交通事故。因雙方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向原告申請墊付,原告審核后墊付搶救費用7816.7元。經交警部門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現依法向被告進行追償。
被告陳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任何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7月7日,陳X駕駛蘇H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洪澤城區東七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外國語實驗小學南大門西側時,因避讓對面車輛行駛向道路南側,撞上沿東九道由西向東張國清駕駛的蘇HXXXXX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造成陳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洪澤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13年8月5日對上述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事故雙方均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張國清、陳X親屬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請救助,并出具承諾書。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7816.7元。后被告陳X未償還原告墊付基金,引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住院記錄、醫院收費收據、銀行付款回單、交通事故認定書、承諾書加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其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救助費用,是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接受救助的當事人以及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均有義務履行及時償還救助基金的承諾。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被告陳X使用了全部救助費用,故原告向被告陳X追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X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說明存在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正當理由,應當承擔由此可能引發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墊付款781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陳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陳X賬號:62XXX83)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 吳克成
審判員 陳士濤
審判員 孫笑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陸 丹
書記員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