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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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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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59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劉XX,女,漢族,住山東省巨野縣。
委托代理人:許XX,浙江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
負責人:彭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代理人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合計人民幣201619元(具體包括:汽車損失賠償費191379元、評估費6740元、施救費35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6日豫NXXXXX車輛所有人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險(其中車損險限額31644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8日0時起至2020年3月27日24時止。
2019年5月10日08時40分,楊光文駕駛蘇C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浦蘭線行駛至超越由盧光輝駕駛臨時停靠右側車道內的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滬H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時,與對向行駛由王桂保駕駛的豫N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浙GXXXXX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路政設施受損及楊光文和王桂保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第3307814201900043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楊光文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桂保、盧光輝共同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9年5月10日13時30分許,彭永輝駕駛車牌號為浙GXXXXX輕型普通貨車,沿浦蘭線從浦江至蘭溪方向,行使至浦蘭線34公里900米處時,與由王桂保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無法移動而停在道路上的車牌號為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交警設置在路面警示樁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第330781420190004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彭永輝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桂保無事故責任。
王桂保駕駛的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情況經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支付評估費6740元,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價值191379元。另事故發生后產生施救費3500元。
現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已將全部的財產損失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了原告劉XX,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向原告履行相應的保險理賠義務。但是,被告至今并未向原告給付理賠款。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能夠提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只賠償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等損失。同時表示:1、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王桂保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屬于違法駕駛。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被保險人車輛的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不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被保險人車輛的性質為營運車輛,被保險人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3、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車輛嚴重超載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被告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3、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證明車輛所有權信息、駕駛員駕駛資格;4、商業險保單,證明車輛投保事實;5、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收款說明,證明車輛損失的事實;6、債權轉讓通知書、快遞面單,證明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已將全部的財產損失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原告的事實。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對評估報告、收款說明有異議,認為系原告單方委托,車損應以由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準,對其他證據無異議,本院對除評估報告、收款說明外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訴訟期間,被告對車損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評估報告,結論為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為人民幣157173元,該評估報告經送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結合庭審中原告的陳述及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9年3月26日,豫NXXXXX車輛所有人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險,其中車損險限額31644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8日0時起至2020年3月27日24時止。
2019年5月10日08時40分,楊光文駕駛蘇C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浦蘭線行駛至超越由盧光輝駕駛臨時停靠右側車道內的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滬H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時,與對向行駛由王桂保駕駛的豫N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浙GXXXXX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路政設施受損及楊光文和王桂保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由楊光文負同等責任,王桂保、盧光輝共同負同等責任。
2019年5月10日13時30分許,彭永輝駕駛車牌號為浙GXXXXX輕型普通貨車,沿浦蘭線從浦江至蘭溪方向,行使至浦蘭線34公里900米處時,與由王桂保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無法移動而停在道路上的車牌號為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交警設置在路面警示樁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由彭永輝負全部責任,王桂保無責任。
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經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191379元,原告方為此支付評估費6740元。另事故發生后支付施救費3500元。
原告在支付車輛修理費后,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商丘金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將財產損失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了原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向原告履行相應的保險理賠義務。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理賠款,致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解決。
訴訟期間,被告對車損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義烏市園明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評估報告,結論為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為人民幣157173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車損與本次事故之間因果關系明確,且證照合法,原告在支付豫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修理費后,取得享有權利,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履行理賠義務,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具體車損金額應以本院委托評估的結論為準,且原告方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與本院司法評估結論金額相差較大,評估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駕駛員王桂保在實習期內違法駕駛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被保險人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車輛嚴重超載行駛,要求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減輕、免除理賠責任,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就該部分內容已向原告作出特別說明,因此,對被告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XX車輛維修費用人民幣157173元、施救費35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9年11月5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62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劉XX負擔43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負擔1730元,鑒定費5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