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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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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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海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677689XXXX。
負責人:費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住所地:浙江省寧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742195XXXX。
負責人:應XX,該廠廠長。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9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8年3月27日,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租賃的由案外人寧海海創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寧海縣的房屋發生火災。2018年4月8日,寧海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寧公消火認簡字[2018]第0013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系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上油車間內西南角上方排氣管處,起火原因可排除遺留火種及外來火源導致火災的可能性,不可排除電氣線路及電器設備故障導致火災的可能性。2019年11月19日,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一份,核損金額為1071444.50元,建議賠付9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案外人寧海海創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向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的索賠權轉讓給原告。2019年11月25日,原告根據其與案外人寧海海創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向案外人寧海海創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9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作為房屋承租人負有消防安全義務,但其在承租涉案房屋之后管理不善,導致火災發生,應對出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出租人已對涉案房屋向原告投保,故原告理賠后有權向被告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900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9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12800元,減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負擔。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寧海縣銀海真空鍍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義務人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的,權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審判員 于水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羽
代書記員 葛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