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礦鉆石物業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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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100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寶礦鉆石物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
上訴人上海寶礦鉆石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礦物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原審第三人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21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閆XX,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黃XX,原審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21119號民事判決;2.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重新核定損失金額后,判決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雖然構成侵權責任,但由于案外人北京勵德展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勵德上海分公司”)亦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且未能及時制止損失擴大,故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不應承擔全部損失,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的責任應為50%。具體如下:1.勵德上海分公司的機房選址不當,其在承租房屋時選擇了空調管線集中處的房間作為機房使用,且主機正好處于管線下方,該房屋并不具有特殊防漏措施,不應選作機房。2.根據公估報告記載的事實,勵德上海分公司的員工已于2017年10月10日凌晨1點收到機房網絡中斷的電子郵件,并于2017年1點45分收到報警短信,又在早上6點再次收到手機報警短信。但該公司工作人員到早上8點才聯系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24小時有人值班,如果勵德上海分公司能及早通知事故發生,損失可以減少。3.原審法院按照機房中設備的重置價值確定賠償金額有所不公,機房設備均已長期使用,存在折舊,應當按照損害發生時設備扣除折舊后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才合理。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認為應當將原審第三人公估報告中折舊后的核定金額人民幣88,156.67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作為損失金額。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系爭漏水事故是由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對空調管線管理不善導致,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對此并無過錯。1.勵德上海分公司承租該大樓用作辦公之用,并未被告知大樓管線結構,正常的房屋不應存在漏水情況。2.漏水事故發生在凌晨,勵德上海分公司人員在得到警報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存在延誤時機的情形。3.原審法院以重置價格核算損失并無不當。據此,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丙保險公司同意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的意見。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寶礦物業公司向原告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返還其向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墊付的賠償款686,701.05元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實際償付日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自2011年10月起承租上海市靜安區裕通路XXX號洲際國際商務中心XX樓,作為公司IT機房使用。寶礦物業公司系負責該部位的物業管理者。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在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處投保財產一切險,保險期間為承保財產所在地當地時間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承保范圍為保單列明財產的所有物理損失或損害風險……5.E對于所有其他財產,以下列各項較低者為準:1)修理費用;2)使用類似尺寸、種類和質量的新材料在同一地點重建或更換的成本;3)在同一或其他地點重建、修理或更換的成本,但重建或更換不能超過損失發生之日存在的規模和運營能力;……5)將不可修復的電器或機械設備(包括計算機設備)更換為功能上與損壞或毀壞的設備功能最相近的設備的成本,即使這些設備具有技術優勢和/或表現出功能上的增強和/或是系統增強程序的一部分;……8)實際現金價值,……。
2017年10月10日,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靜安區裕通路XXX號洲際國際商務中心XX樓的IT機房發生漏水事故。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委托公估公司進行評估,報告認為受損財產沒有殘值,對被保險人提出的27項索賠核定采用更換重置、財務凈值及支付清洗、檢測、維修、加班等各種費用;最終結論:事故原因IT機房內空調水管爆裂,財產損失736,669.53元、利潤損失49,852.52元、免賠額99,821元,理算金額686,701.05元。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理賠后,于2018年7月12日向寶礦物業公司通過EMS寄送了追償聯系函,EMS注明收件人為徐XX、單位名稱為寶礦物業公司、地址為閘北區(即寶礦物業公司營業執照地址)。經查詢,該快遞于次日送達。
另查,寶礦物業公司向原審第三人投保公眾責任險。事故后,原審第三人亦進行查勘定損。原審第三人委托的公估報告意見:受損原因,機房空調管路過于陳舊,經過長久使用后,管道內的污水對管道的腐蝕使管道壁變薄,當經過較大水壓時,突然發生破裂爆開,發生滲水或噴涌。保險責任,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損失核定:對報廢重置的設備按財務報表資產凈值核計,對報廢設備的清洗、檢測費用不予核計,緊急租用費用、上門服務費、加班費用等系間接損失不予核定,最終核定損失110,164.34元、扣除免賠額后的理算金額104,656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F發生涉案保險事故后,經公估定損,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履行賠償義務,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寶礦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即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能否向寶礦物業公司追償;二、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能否依據財產一切險理賠金額向寶礦物業公司追償。對于爭議焦點一,寶礦物業公司系上海市靜安區裕通路XXX號洲際國際商務中心XX樓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為上述物業的實際使用人。寶礦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公共設施完好,保障物業使用安全、方便。公共設施包含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空調管道等設施,寶礦物業公司應當經常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公用設施進行養護。本案事故系公共設施部分的空調管道爆裂漏水造成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財產受損,未能保持公共設施完好、未盡到物業管理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各方委托的公估報告均確認事故原因系水管漏水,原審第三人委托的公估報告更明確為水管老化腐蝕破裂引起,在其公眾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因此,寶礦物業公司關于意外事故不應承擔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
對于爭議焦點二,民法通則規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侵權法亦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于恢復原狀,可以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其目的在于重建受害人受侵害權益之原貌,旨在達到損害事故未曾發生的效果、全面恢復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保險合同約定損失估值按照條款“5.估值”項下E款,該條款與上述法律規定無悖。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提供公估報告核定設備損失按更換重置價計,核定受損設備的搶修、清洗費用和為消除事故影響而產生的員工加班、餐飲交通、設備租賃費等,以財務凈值核計部分損失,均屬于核實損失和恢復運營的必要支出,未超出恢復公司運營現狀、消除影響的合理范圍,符合涉案保險合同與上述法律對侵權賠償的規定,可予采納。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依照上述公估結論理賠686,701.05元后向寶礦物業公司追償,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寶礦物業公司抗辯,侵權賠償標準應以財務報表資產凈值核計損失、間接損失不應賠償,本案受害人在恢復原狀過程中,部分設備采用了新型號(二手舊型號仍可能從京東等網絡渠道購得),導致性能上必然升級,超出了恢復原狀的范圍,故理賠金額過高、不應按重置價賠償。本案中,恢復原狀的客觀外在為受害人勵德上海分公司的機房恢復運營。原審認為:1.由于電子設備更新極快,受損設備供應商戴爾公司的官方渠道已不再提供舊型號的發售,如果僅從京東等網絡渠道購入二手舊型號,可能導致性能不穩定,不能全面實現恢復原狀之目的;2.電子設備本身的性質決定,貶值速度極快,新型號從性能上必然有所提升,但價格上未必高于或甚至低于最初受害方購入的舊型號的價格;3.如果對報廢設備的清洗、檢測費用不予核計、對緊急租用費用、上門服務費、加班費用等不予核定,顯然在客觀上不能全面查明損失程度、不可能及時全面恢復運營,也不符合上述法律對“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排除適用更換重置的估值方式、對清除影響盡快恢復運營的費用認定為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完全適用原審第三人定損標準對受害人不公平,亦缺乏合同約束力,寶礦物業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于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訴請中的利息計算,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的追償聯系函通過EMS快遞于2018年7月13日送達,因索賠金額較大,可給予一定的支付期限,故酌定該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原審判決:寶礦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甲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墊付款686,701.05元及該款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0,881.10元,保全費4,060.50元,均由寶礦物業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沒有提交新證據。H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漏水事故系因機房空調管路過于陳舊,管道內的污水對管道的腐蝕使管道壁變薄,最終管道破裂發生滲水或噴涌所致,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對此事故原因并無異議,也認可其作為空調管路管理維護者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案外人勵德上海分公司對系爭漏水事故損失的造成是否亦存在過錯,進而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認為勵德上海分公司將此房屋選為機房所用系屬過錯,對此,本院認為,無論是否作為機房使用,不漏水是任何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的基本條件。勵德上海分公司將適合辦公的房間作為機房使用并未違反任何禁止性的規定。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作為大樓的物業管理者,既知曉大樓用水管線的布局構造,又知曉勵德上海分公司的房屋使用用途,但在事故發生前其從未提出任何告知或建議?,F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以此為由認為勵德上海分公司自身存在選址上的過錯,本院對此觀點不予采信。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認為勵德上海分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此,本院認為,漏水事故發生在深夜凌晨,且警報形式僅為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警示性并不明顯,無法苛求該公司工作人員在深夜時分對此類信息做出及時反應。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亦無證據表明勵德上海分公司相關人員在已明確得知風險存在的情況下仍怠于采取施救措施。本院認為,勵德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員在清晨上班前夕提出報警,尚屬合理,并不存在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情形。至于機房內設備損失的賠償金額,原審法院以“使受害人機房恢復正常運營”為標準確定賠償范圍,兼顧各方公平,也對部分電子設備為何選擇重置價格作為賠償依據已闡明詳細理由,本院予以認同,對此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上訴人寶礦物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00元,由上訴人上海寶礦鉆石物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穎琦
審判員 張 聰
審判員 盛宏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孟憲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