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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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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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879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地杭州市西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785305XXXX。
負責人何中曉。
委托代理人戴慧瓊,女,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王XX,女,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經營場所地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新碶長江路631號、63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6595379XXXX。
負責人虞華祥。
委托代理人羅紅蘋、符琳琳,浙江天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甲保險公司為與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各被告支付甲保險公司58400元及以58400元從起訴日起至履行期止的利息(以同期銀行借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案經訴前調解,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9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慧瓊,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符琳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依法傳喚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9時50分許,被告王XX駕駛浙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G2501杭州繞城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97公里100米處時,追尾撞上陳自勇駕駛的浙AXXXXX號小型轎車,導致浙AXXXXX號轎車追尾撞上前方的浙DXXXXX號小型轎車,浙DXXXXX號再追尾撞上前方京QXXXXX號小型轎車。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繞城公路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均無責任。
浙AXXXXX號小型轎車經修理,產生修理費594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賠付1400元。甲保險公司承保了該車商業三者險、車輛損失險等商業險。陳自勇就剩余的維修費58000元、拖車費400元向甲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甲保險公司賠償了58400元,陳自勇出具《權益轉讓書》給甲保險公司,授權甲保險公司向責任人追償。
浙BXXXXX號車所有人為被告王XX,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車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
以上事實有:道路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票、清障施救協議及拖車費發票、賠款收據、權益轉讓書、保險單、行駛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聲明、付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甲保險公司根據其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在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浙AXXXXX號車受損系被告王XX的過錯所導致,被告王XX應承擔賠償責任。浙AXXXXX號車支出維修費59400元、拖車費400元符合客觀事實,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已賠付1400元,因本起事故有其他車輛受損,剩余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600元預留給其他受損車輛。甲保險公司未起訴其他無責車輛保險公司,視為對相應交強險無責財產損失限額賠償的放棄,本院酌情扣除100元,剩余維修費及拖車費合計58300元本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被告乙保險公司認為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其商業三者險拒賠。經審查,浙BXXXXX號車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7月,事故發生時確已超過檢驗有效期。保險條款中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故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情形。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其就該免責事項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王XX經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故被告乙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拒賠理由成立,上述維修費、拖車費58300元由被告王XX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58300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30元,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紅蓮
代書記員 張惠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