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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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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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74民終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38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李XX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中,照片顯示車輛損失輕微,李XX未與乙保險公司溝通即單方評估并修理車輛,評估機構評估金額較大,故乙保險公司對于評估的車損金額及評估費均不予認可,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但未被準許。一審法院判令乙保險公司就李XX的車輛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乙保險公司現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
李XX辯稱,不同意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人民幣108,000元(以下幣種同)、評估費1,000元,共計109,000元;2.判令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保了牌號為滬DXXXXX的機動車的綜合商業險(含車損險、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李XX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2019年5月6日15時許,李XX允許的駕駛員康磊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浦東新區崮山路XXX號處,追尾案外人閔某某駕駛的車輛,被保險車輛受損。雙方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案外人康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為此,原告支付被保險車輛維修費108,000元、評估費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并達成協議,系事故善后處理方式之一,且李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注明了保險公司報案號、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登記號,并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名,乙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該等信息進一步核實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實性,現乙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否定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實性,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其相關辯解,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保了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當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李XX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屬盡快確定損失、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合理措施,故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車輛的實際維修損失,應以評估報告書確定的結論為準,即108,000元。乙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上述評估結論,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明顯與事實不符或程序違法的情況,亦不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作證,故其要求重新評估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物損價格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李XX主張的評估費1,000元,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關于維修費,李XX因保險事故遭受的車輛損失金額已經評估確認,故對此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遂判決: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XX保險金109,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減半收取計1,240元,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為被上訴人李XX單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案涉車輛的定損依據。乙保險公司認為,李XX單方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過高,其申請對案涉車輛損失重新進行評估。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案涉事故的發生,李XX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且該協議書注明了保險公司報案號、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登記號,并在“保險公司處理意見”處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名,故可以認定案涉保險事故實際發生。其次,保險公司對案涉事故有及時定損的義務。本案乙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其及時定損及將定損意見交付的證據,此種情形下,李XX在定損期后單方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損失評估,并無不當。第三,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書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乙保險公司對此提出抗辯,應具有足夠理由。現乙保險公司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亦沒有證據證明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格等情形,故本院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一審法院依據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認案涉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08,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至于評估費1,0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周 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段佳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