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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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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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820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宋XX,男,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原告表弟),男,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武漢市江漢區-14號房及20-23層8-14號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000877603XXXX。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律靖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河北律靖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對冀G×××××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的申請,2019年12月19日評估完畢。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并變更如下: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6790元、鑒定費3500元、施救費1500元、誤工費9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7日4時55分左右,案外人李XX駕駛原告實際所有的車牌號為冀G×××××號車輛沿三河市蔣譚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高樓鎮榮家村東側時,因李XX駕駛不慎與道路南側大樹相撞,造成樹木與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司機李XX及時報警,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交警認定李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冀G×××××于2018年4月22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被保險人為原告宋XX,事發時在保險期內。原告向被告申請賠償因該次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29350元,被告告知原告僅能賠償10000元。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車輛損失保險,卻得不到合理的賠償,萬般無奈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在核實涉案車輛事發時駕駛人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拖車費、誤工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同時,我司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應由車輛所有人進行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7日4時55分左右,案外人李XX駕駛冀G×××××號重型貨車沿三河市蔣譚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高樓鎮榮家村東側時,因駕駛不慎與道路南側樹木相撞,造成樹木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冀G×××××號車輛登記于原告宋XX母親王鳳俠名下,實際為原告宋XX所有。原告宋XX于2018年4月22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冀G×××××號車輛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宋XX,事發時在保險期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對冀G×××××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的申請,經本院委托,河北省元順億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損失為26790元。
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核實確認原告宋XX的各項合理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26790元。原告提供河北省元順億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報告為證,本院予以確認;2、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3500元,原告提供相應票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自事故發生10日后起至案件結束之日止的誤工費共計98000元,因其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宋XX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1790元。
本院認為,原告宋XX實際所有的冀G×××××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冀G×××××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且該車輛駕駛人李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額為準。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評估費不予承擔的抗辯意見,因其未提出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宋XX賠償共計人民幣31790元(收款方式:戶名:宋XX,賬號:62×××64,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7元,減半收取計14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玉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殷瑞芬
書記員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