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與吳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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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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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22民初4520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賀蘭縣人民法院 2019-09-10
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122735960XXXX,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盧X,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專文化,群眾,該公司經理,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1,北京市中銀(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男,漢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人,初中文化,群眾,國能煤業寧夏有限公司職員,住寧夏回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寧夏矜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000763237XXXX,住,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綜合樓/div>負責人:常X,男,漢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該公司經理,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寧夏回族自治區慶區友愛小區養路段綜合樓**tyle='line-height:28pt;text-indent:32pt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與被告吳X、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吳X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31125元,支付遲延付款利息1687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2月23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合計32812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維修費期間的利息;2.原告對維修車輛牌號為寧A618**起亞車享有留置權,并以留置權車輛的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車輛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X答辯要點:原、被告爭議的修理合同糾紛,實質是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車財產損失賠償民事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財產損失應當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吳X對涉案維修車輛承保某保險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5800元,在承保的責任限額內及承保財產標的合同期間內。同時被保險人是本案保險標的涉案維修車輛的所有權人,具有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并且該標的車輛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告吳X具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在本案中,造成原告維修車輛的財產損失是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吳X不是本案的第一責任主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因原告非法滯留被告車輛的法律后果,被告吳X保留原告的訴訟權利。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要點:一、本案中被告吳X追加我公司作為被告,并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屬于修理合同糾紛,相對性屬于合同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與原告無修理合同關系;二、被告吳X與保險公司之間有關車損保險的爭議屬于雙方保險合同所調整的范圍,有關維修合同與保險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本案中有關被告吳X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爭議,不屬于本案處理的范圍;三、依照被告某保險公司與吳X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的約定,涉案保險的第一請求權人為天津鼎誠易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各方約定對于車輛損失險大于5000元的,應取得第一請求權人委托書方可由被告吳X領取,涉案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多次與被告吳X聯系,但吳X以暫不要求索賠并后續無法取得聯系,致使雙方之間的保險爭議遲遲無法解決;四、訴訟費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2018年12月23日,被告吳X所有的車輛號為寧A618**起亞轎車因交通事故送至原告處維修。原告按約定將涉訴車輛維修完畢,產生維修費31125元。涉案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購買車輛保險。2019年1月2日,保險公司對涉訴事故車輛查勘定損,定損金額為31325元。后被告未支付維修費,車輛現留置于原告處。
二、雙(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被告吳X認為,其維修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車輛保險,維修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認為,其與保險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修理合同關系,不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支付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屬于修理合同糾紛,相對性屬于合同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與原告無修理合同關系。被告吳X與保險公司之間有關車損保險的爭議屬于雙方保險合同所調整的范圍,有關維修合同與保險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本案中有關被告吳X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爭議,不屬于本案處理的范圍。依照被告某保險公司與吳X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的約定,涉案保險的第一請求權人為天津鼎誠易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各方約定對于車輛損失險大于5000元的,應取得第一請求權人委托書方可由被告吳X領取。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吳X將事故受損車輛交由原告修理,雙方形成修理合同關系?,F原告已將受損車輛修理完畢,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修理費用。原告主張修理費為31125元,被告吳X對此數額予以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吳X支付修理費3112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X未及時支付修理費,應同時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原告未舉證證明車輛維修完畢的具體時間,故本院認定以原告出具結算單即2019年5月24日起,被告吳X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為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實際支付維修費之日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維修費,原告依法可以留置維修車輛,并以該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輛的價款優先受償。
被告吳X認為,其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購買車輛保險,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予以支付。本院認為,其與保險公司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宜一并處理,故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31125元,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為標準,向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至實際支付維修費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對被告吳X所有的寧A618**起亞牌轎車享有留置權,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有權以該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輛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寧夏天利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已減半收?。杀桓鎱荴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齊美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馮柯娜
書 記 員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