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何XX、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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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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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30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諸暨市。
負責人:陳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浙江博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浙江博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漢族,住浙江省諸暨市。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江西省都昌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負責人:童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XX,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民保險公司)與被告何XX、劉XX、乙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被告何XX、被告劉XX、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何XX、劉XX、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77500元,其中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何XX、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何XX駕駛劉XX所有的浙DXXXXX號小型汽車,從諸暨市區駛往大唐鎮方田村方向,途經諸暨市襪業市場南門地方,與趙立峰駕駛的浙D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趙立峰及其車上乘坐人侯均林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何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立峰無責任,侯均林無責任。事故造成浙DXXXXX號小型轎車報廢無修復價值,被推定全損,趙立峰依約向人民保險公司理賠,人民保險公司支付給趙立峰保險理賠款77500元(其中車輛損失77000元,拖車費500元)。現因何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浙DXXXXX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太平洋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現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何XX、劉XX均辯稱,應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一、被保險車輛浙DXXXXX號車雖投保了交強險,因被保險車輛駕駛員何XX醉酒駕駛,故對人民保險公司訴請的財產損失費用,太平洋保險公司對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分項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人民保險公司訴請的財產損失費用,因醉酒駕駛行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不承擔賠償義務。
被保險車輛浙DXXXXX號車在我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因被保險車輛駕駛員醉酒駕駛,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也不承擔賠償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被保險車輛駕駛員何XX醉酒駕駛,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根據涉案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的規定即無證駕駛,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醉酒駕駛系太平洋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范圍,且系法律禁止性規定。本保險合同簽訂時,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給被保險人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下部位置采用加粗并有別于其他字體印制了“明示告知”。該明示告知第3條,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從何XX提供給交管部門的保單足以證明太平洋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醉酒駕駛免責是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險公司對涉案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不承擔責任。3、本案涉案保險合同條款是現行車險行業適用的唯一條款,合同本身系經過保險業多年發展逐步完善形成并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后通知各從事相應保險行業的企業使用。合同條款本身具有公示性,為公眾所知曉。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會對人們的行為起到重大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對于能否建立一個和諧的交通環境,發揮著重大的影響。醉酒駕駛系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且應嚴厲懲治。駕駛員醉酒駕駛不僅禍害駕駛員自身及其家庭,更給公共交通的安全產生極大危害,本案肇事司機醉酒駕駛,其行為不屬于商業三者險保險理賠范圍,如對此類違法行為縱容、不嚴厲打擊,極易引發道德風險。若醉酒駕駛保險仍獲賠,這將會給人以錯誤的法律價值導向,也會讓老百姓生活在一種恐懼之中,這種結果既不是老百姓所希望,也不是我國依法治國的價值追求。保險的社會職能是分散危險和組織經濟補償、防災防損職能,但該保險的設立絕不是這些違法、犯罪,無視生命的駕駛人員逃避風險的避風港。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保險車輛駕駛員醉酒駕駛行為,太平洋保險公司依法依約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責任限額2000元不承擔墊付義務,懇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駁回人民保險公司對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人民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請向本院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人民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強制保險單、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拖車費發票、機動車輛委托拍賣理賠協議書、7車網報價單、車輛推定全損及拍賣方案上報流程、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付款憑證等證據材料。經質證,何XX、劉XX無異議。太平洋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人民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強制保險單、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拖車費發票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余證據均提出異議,認為機動車輛委托拍賣理賠協議書、7車網報價單、車輛推定全損及拍賣方案上報流程不是合法的拍賣程序,理由為在拍賣前未經評估,起拍價格是人民保險公司與趙立峰自行達成,不排除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付款憑證上載明的理賠款是根據拍賣結果而定,故對該金額亦不予認可。
太平洋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的通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等證據。經質證,人民保險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據此可以認定太平洋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劉XX認為其不知道上述材料。何XX認為其是車輛借用人,其對此也不知情。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材料經本院審查,均具有證明資格,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人民保險公司訴稱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案事故發生時,何XX系飲酒后(醉酒狀態)駕駛機動車。浙DXXXXX號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
本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享有的對造成保險事故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符合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及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本院予以確認。何XX駕駛浙DXXXXX號小型轎車與浙D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浙DXXXXX號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何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對事故造成的被損壞車輛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人民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了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77500元,被保險人亦已轉讓相關的索賠權利,人民保險公司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何XX索賠求償的權利。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何XX醉酒駕車,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2000元應由何XX承擔。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是否對投保人盡到免責事項的提示和告知義務,是否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的內容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保險人應對該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醉酒駕駛行為,雖然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行為人違反該規定會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但它不屬于法定免責條款,行為人知悉禁止性規定內容,并不當然知悉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保險人免責,保險人仍需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并說明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的關系。但本案中,首先,太平洋保險公司未提供投保人對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對免責條款予以簽字確認或將保險條款明確告知投保人的證據;其次,保險單“明示告知”一欄雖有“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的記載,然而不論是“明示告知”文字本身還是具體條款,其打印的文字的字體、大小及顏色均與保險單上其他絕大部分文字分別一致,并未用特別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識對免責條款加以標注,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產生不了提示的效果。而且,“明示告知”的內容及指向均是籠統的。綜上二點,應認定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能履行提示義務,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對投保人劉XX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依法不能免除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何XX應支付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公司理賠款200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乙保險公司應支付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公司理賠款7550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駁回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8元,依法減半收取869元,由何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陸啟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楊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