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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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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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63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主要負責人:姜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支公司的工作人員。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
被告:邵XX,男,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
第三人:張XX,男,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浙江碩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X、邵XX、第三人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案件的處理與張XX有利害關系,本院通知張XX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因邵XX申請,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委托司法鑒定后邵XX放棄鑒定申請,鑒定機構于2020年2月19日將鑒定材料退回本院。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王XX、邵XX、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各方當事人庭外和解不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王XX、邵XX賠償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損失44930元。
事實與理由: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018年7月05日15時20分,王XX駕駛的邵XX所有的滬C×××××號小型客車行駛至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區(qū)西萬家華庭群韻路上面靠近市府大樓方向,與由張XX駕駛的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并產生維修費用44930元,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向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車主張XX支付了理賠款。
滬C×××××號小型客車駕駛員王XX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應當對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邵XX作為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應當對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保險理賠款,依法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故為維護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特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具狀起訴,訴請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XX答辯稱,王XX對事故發(fā)生后拍下的照片有異議,認為跟事實不符。事故發(fā)生時,王XX駕駛的車輛速度很慢,只有五至十碼左右。2018年7月6日,邵XX派人去與張XX協(xié)商。張XX陳述,王XX、邵XX賠償五萬元的話可以談,否則無法談。邵XX派去的人就回去了。2018年7月7日,某保險公司派人拍了照片就走了,當時也沒有將車輛受損的部位拆開。當天下午4S店的人拆了受損的部位,告知王XX大燈、保險杠、防霧燈、輪轂等壞了。王XX認為,這么一點點刮擦怎么可能導致張XX的車輛受損這么嚴重,但王XX駕駛的車輛一點問題都沒有。
邵XX答辯稱,邵XX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有異議,整個事故處理的過程有很多疑點。張XX一直避而不見,一直不予配合。王XX是于2017年7月7日去的,當某保險公司的照片是7月6日拍的,證明車輛在7月7日之前就拆過。希望看一下4S店的維修記錄、訂貨單、出庫單以及某保險公司的新舊復勘照片。張XX車輛的輪轂及保險杠是沒有損壞的。
張XX陳述稱,張XX認同原告的訴請,張XX經過正常的保險流程及4S店的維修流程,并經過某保險公司的正常定損后維修。維修費用也已經由某保險公司向張XX支付了4493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張XX為其所有的浙J×××××號攬勝牌小型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91251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7日00時起至2019年6月26日24時止。
2018年7月5日,王XX駕駛邵XX所有的、車牌號為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至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區(qū)西萬家華庭旁群韻路靠近市府大樓方向,因“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與由張XX駕駛的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王XX受雇于邵XX,王XX駕駛本案涉訟的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本案涉訟的交通事故的行為系從事雇傭活動的行為。
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對浙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維修費用損失進行定損,確定維修費用損失的金額為45018.56元,扣減殘值88.56元后,維修費用損失的金額為44930元。浙J×××××號車輛在臺州國鴻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理,修理費為44930元。2018年8月2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張XX支付了上述車輛維修費用的保險理賠款44930元。
另查明,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行駛證、保險單(抄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確認情況確認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確認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項目清單、照片、浙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邵XX提供的照片,以及某保險公司、王XX、邵XX、張XX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相的關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D潮kU公司已就投保車輛損失向被保險人張XX履行了賠付義務,依法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br>王XX駕駛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與張XX駕駛的浙J×××××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邵XX作為王XX駕駛的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并系王XX的雇主,故因對王XX從事雇傭活動駕駛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與浙J×××××攬勝牌小型越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的浙J×××××攬勝牌小型越野車維修費用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額理賠的責任。
鑒于某保險公司已對浙J×××××小型越野客車的維修費用進行定損,確定扣除殘值后的維修費用的合理金額為44930元,故浙J×××××小型越野客車的維修費用44930元應認定為合理。某保險公司賠付了車損險的保險理賠金44930元,且上述理賠金額未超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故其理賠的金額44930元合理,本院予以確定。邵XX應全額賠償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的損失44930元。某保險公司要求邵XX賠償44930元保險理賠款損失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某保險公司要求王XX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王XX在從事雇傭活動駕駛車輛發(fā)生案涉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王XX、邵XX抗辯,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以及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的損失有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其抗辯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王XX、邵XX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邵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493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元,減半收取462元,由被告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蒼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