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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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29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統一社會為91441900MAXXXULL8G。
法定代表人: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廣東廣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統一社會為91441900707836565X。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1.原告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3875元(車輛維修費4450元、車輛零件換件費37525元、鑒定費19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事發經過及責任:2019年5月3日3時20分,李騰云駕駛車牌號為粵S×××××的小型載客汽車,在廣東省××市轄區××福路與陳文生駕駛車牌號為粵S×××××的小型載客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李騰云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文生不負事故責任。
3.車輛維修情況: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粵S×××××號車的所有人,事故造成粵S×××××號車受損,該車經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定損,車輛損失金額為41975元,產生鑒定評估勞務費1900元,有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車損照片、發票佐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車輛的定損金額,以原告未會同被告檢驗協商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并依法委托廣東廣協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粵S×××××號車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廣東廣協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公估結論:粵S×××××號車損失價格為3447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公估費2500元。本院認為,廣東廣協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其出具的報告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因此,本院采納廣東廣協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并據此認定粵S×××××號車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為34476元。對于原告訴請的鑒定費,由于該鑒定屬于原告單方委托,本院不予采納該鑒定結論,由此產生的鑒定費1900元,本院不予支持。
4.車輛保險情況: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粵S×××××號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49200元,被保險人為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依法應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車輛損失34476元。對于原告超出以上金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4476元給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東商貸網絡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52元;本案鑒定費2500元(被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植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淑嫻